知否?不允許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範圍重大變化

自2020年2月1日起,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類型將發生重大變化,對納稅人所提異議的處理方法也有改變。具體來說,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分為兩大類。

知否?不允許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範圍重大變化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注1: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徵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繫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佔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特別提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不慎取得了被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方式是:

(一)增值稅事項的處理:

1. 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

2. 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 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二)消費稅事項的處理:

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衝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三)納稅人與稅務局雙方對異常憑證的異議處理:

1. 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被認定為異常憑證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如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的,應於期滿後按照上述“增值稅事項”“消費稅事項”的規定作相關處理。

2. 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A級以外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的,應先按上述“增值稅事項”“消費稅事項”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然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3. 經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應分別作如下處理:

(1)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的:

①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不允許抵扣;

②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須作進項稅額轉出;

③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

④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須作進項稅額轉出;

⑤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須追回已退稅款。

(2)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符合現行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

①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不允許抵扣;

②已經申報抵扣的,須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衝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注2: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其開票人員在使用開票軟件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人員身份信息實名驗證。

注3: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新規背景介紹:近年來,少數不法分子利用辦稅便利化措施,註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只為虛開發票的“假企業”騙領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實施違法虛開行為後快速走逃(失聯),惡意逃避稅收監管,既嚴重擾亂了稅收秩序,也極大損害了守法經營納稅人的權益。為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健全稅收監管體系,進一步遏制虛開發票行為,維護稅收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自2020年2月1日開始,稅務機關對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定及管理等均發生了新的變化。

建議廣大納稅人和稅務人員與時俱進,知曉、熟悉、運用好新規,從而防範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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