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管理類信託合同沒有承諾“保本保收益”,為什麼還能“剛兌”

一、這是銀監會金融監管的要求

2004年12月6日,中國銀監會在其官方網站公佈,已於近日下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下稱“《通知》”)。這是銀監會對信託業的又一次規範。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稱,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等規定。

不僅信託合同如此,銀行理財產品也是如此。也是2004年底,銀監會曾經下達文件,規定商業銀行的人民幣理財類等投資產品不能夠承諾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諾固定收益。

二、從法律關係看,信託公司是投資和融資平臺,不是用錢的人

每一筆信託項目都不是信託公司在用錢,要為本金安全和收益承擔責任的應該是用錢的企業。說到底,信託公司是融資方和資金方的中介(只不過是非常專業的中介),中介收取佣金,但我們不能要求中介對資金安全和收益承擔法律責任。

信託公司的專業之處在於,信託公司要履行盡職調查,披露投資價值和進行風險管理。把每一項信託計劃的投資價值進行分析、披露,同時說明風險控制措施,除了融資方要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求第三方擔保或者有充足的抵質押物來化解風險等等。真正擔任起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角色。

2001年《信託法》頒發和2007年《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信託業通過嚴格和規範管理而走上了迅速發展的光明大道。並且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至今,信託投資者購買融資類信託產品,均能100%收穫本息。

三、解讀“一法三規”和“剛性兌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委託人投資者基於對受託人信託公司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按投資者自己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收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法律行為。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但的義務,信託公司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因信託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信託計劃的財產受到損失,將由信託公司固有財產進行賠償,不足賠償時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信託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淨資本計算的公式:淨資本=淨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額—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額—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額。風險資本計算公式: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託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銀監會對不合規的信託公司的要求:限制分配紅利,限制信託公司開辦新業務,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對信託公司實行接管和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計劃財產獨立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計劃財產歸於其固有財產,信託公司因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它情行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計劃財產。信託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信託投資100萬額度起投且只有50個自然人名額,300萬元以上額度為不限制自然人名額。信託期限一般不少於一年。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不得非法集資購買信託。委託人投資者賬戶與受益人賬戶一致。

信託公司對信託計劃的財產有6大風控增信措施:

1、抵押擔保(土地、房產)並且抵押率一般不超過50%;

2、質押擔保(股權-常見的為上市公司股權和未上市金融股權、債權類-常見為政府的債權或應收帳款)如遇上市公司流通股則質押率控制在40%以下並設置平倉線和預警線;

3、連帶責任擔保(審核連帶責任擔保人資產一定具備擔保資格);

4、優先次級結構化(若贏利-優先投資者的資金做為優先投資方享受優先盈利、若虧損-次級融資方或者其它機構資金做為次級投資方享受優先虧損,以保證優先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墊付);

5、股權控制(信託公司作為第三方直接控股融資方(借錢人)或項目公司的所有股權,如出現融資方(借錢人)還不上本金及利息的時候可以立即在不需要任何公證的情況下直接處置融資方或項目公司的資產來進行變現並還本付息;

6、每發行一款信託計劃,信託公司都必須做到盡職調查,然後交由銀保監會一一審核,審核通過後信託計劃才允許發行;且信託法規定:因信託公司的原因造成投資者(委託人)財產受到損失的,將由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進行賠償;信託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淨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目前實際註冊資本均10億元以上,資產50億元以上);

備註:由於這6項風控增信措施使得信託成為一種“收益穩健、風險可控”的新型理財方式,受到大量的高淨值(流動資金在100-300萬元)客戶的青睞,目前信託管理資產近26萬億元人民幣,均100%兌付投資者的本金及收益,且信託已超越保險成為中國金融業第二大產業支柱;

四、信託業保障基金為信託安全保障護航

什麼是信託業保障基金?

所謂信託業保障基金,是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這個基金的誕生是在2014年底。當時,保險業背後已經有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業背後有投資者保護基金,連銀行業背後也有個存款的保險制度,唯獨信託業沒有堅實的後盾。

考慮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屬性,信託業也亟需建立一個自我保護的長效機制。於是乎,在銀監會和財政部的牽頭下,《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和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相繼應運而生。

保障基金公司的註冊資本金高達115億元,沒有用國家財政一分錢,就是要通過行業自身的力量來構建市場對信託業的信心。自成立以來,保障基金公司維持穩健運營,截至2018年9月末,保障基金已順利完成16期保障基金的認購、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認購餘額1456.45億元,保障基金資產總額1514.25億元。這也提高了整個行業的抗風險能力,為信託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總之,信託保障基金的出現,不僅進一步地完善了我國信託制度,也更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不過需要明確的是,救急不等於剛性兌付,是不得已的選擇,投資者在選擇信託產品時仍要保持理性,認準優質的公司和優質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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