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貓直播 欠騰訊雲 1.64 億元


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與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3民初218號


原告: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謝蘭芳,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陽,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望京SOHUT3A座18層。

法定代表人:龍飛。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力,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施雲雯,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訊雲公司)與被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貓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4月9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騰訊雲公司之委託訴訟代理人高陽、被告熊貓公司之委託訴訟代理人陳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騰訊雲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

1.判令騰訊雲公司與熊貓公司之間簽訂的《騰訊雲服務協議》自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解除;

2.判令熊貓公司立即向騰訊雲公司支付服務費人民幣102419110.2元;

3.判令熊貓公司立即向騰訊雲公司支付服務費遲延履行金暫計61514722.33元(按日萬分之五標準,暫計至2019年3月1日,請求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上二項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163933832.53元;

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熊貓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7年2月15日,騰訊雲公司與熊貓公司之間簽訂的《騰訊雲服務協議》一份(協議落款時間為2017年5月31日),約定由騰訊雲公司向熊貓公司提供騰訊雲服務及售後支持,協議另約定騰訊雲公司、熊貓公司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此外,協議附件《騰訊雲CDN網絡加速服務規則與價格》約定了熊貓公司應支付騰訊雲服務費用的結算標準和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後,騰訊雲公司依約向熊貓公司提供了騰訊雲服務,但熊貓公司一直拖延支付服務費。期間,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就拖欠服務費進行溝通和核對,熊貓公司對拖欠服務費金額102419110.2元予以確認。騰訊雲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騰訊雲服務協議》合法有效。現騰訊雲公司已按約履行協議義務,向熊貓公司提供了服務,熊貓公司自協議簽訂以來長期延遲支付及拖欠服務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對我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騰訊雲依照協議約定要求熊貓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服務費。根據協議4.4條,熊貓公司逾期支付服務費,應按日3‰標準支付延遲履行金,因此,我方訴請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


熊貓公司辯稱,依法駁回騰訊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騰訊雲公司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其提供了符合約定的服務。根據涉案協議和附件約定內容,騰訊雲公司提供的證據對每月服務內容均未作出明確說明,未舉證證明其提供符合約定的服務。


二、付款條件未成就,不存在欠付款項和違約金。雙方採取後付費服務模式。根據協議約定,我方在收到騰訊雲公司發票15個工作日內支付費用。即便雙方存在未結款項,付款也需要建立在騰訊雲公司開具合格發票基礎之上。但騰訊雲公司至今未向我方開具涉案金額對應發票,付款條件未成就。我方無需支付欠付款項。更不存在逾期違約金。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雙方合同簽訂情況:

2017年5月31日,甲方熊貓公司與乙方騰訊雲公司簽訂《騰訊雲服務協議》,約定如下主要內容:


3.1.1甲方可根據自身需求,自行通過騰訊雲官網在線選購所需服務,甲方在線選購服務產生的訂單即為“電子訂單”。


3.2.1騰訊雲服務結算方式、計費標準以騰訊雲官網公佈價格為準,以人民幣計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2.2騰訊雲服務的結算規則可能分為預付費和後付費等類型,甲方應當遵守其選購的服務的結算規則,否則,會導致甲方開通的服務被中止、終止。採用預付費規則的服務,甲方需及時向雲服務賬戶充值,以保證順利使用服務。採用後付費規則的服務,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依據本附件約定按時付費。


4.4甲方應當按時付款。若甲方使用後付費服務且逾期付款的,甲方除應依約支付到期費用外,還應按所欠費用每天加收3‰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遲延履行金。直至繳清全部費用為止。若甲方逾期15天未支付到期費用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若甲方同時使用了預付費服務的,則甲方未使用的服務期限對應的費用將作為違約金歸乙方所有。


9.1本協議有效期限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


10.6附件包括:附件1《騰訊雲CDN網絡加速服務規則與價格》。在附件1《騰訊雲CDN網絡加速服務規則與價格》第三條第1款約定,騰訊雲公司於每個自然月十號之前向熊貓公司提供上一月的繳費賬單。熊貓公司收到並予以核對,騰訊雲公司根據雙方最後確認的金額開具發票。騰訊雲公司發出賬單後3個工作日內熊貓公司沒有回覆視為無異議……熊貓公司需要在收到騰訊雲公司發票15個工作日內及時支付費用;第五條約定,黑石項目價格方案服務器型號M10……價格4300元/月,數量18臺,總價77400元/月。高級單IP服務價格32000元/月。


二、雙方往來電子郵件情況

1.2018年4月9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2017年2月-2018年3月份賬單詳見附件。目前整體費用匯總如下:其中CDN費用總金額為53925554.98元,雲服務器總金額為9351108.09元,合計63276663.07;


2.2018年5月31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4月份賬單彙總如下,費用明細詳見附件,煩請確認。明細表載明費用總和8648333.25元;


3.2018年6月6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5月份賬單彙總如下表,詳細數據詳見附件,煩請幫忙儘快確認。明細表載明費用總和9211865.67元;


4.2018年7月11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TV2018年6月份賬單彙總如下已更新,詳細數據附件,煩請核對確認。明細表載明費用總和6692484.54元;


5.2018年8月6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tv7月份賬單彙總如下,賬單明細詳見附件,煩請查收,並答覆確認。7月份對賬單載明費用總和6667176.11元。另2017年2月-2018年7月賬單彙總如下。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對賬單總金額彙總9449.7萬元;


經本院核實,2017年2月-2018年3月份賬單、4月份賬單、5月份賬單、6月份賬單、7月份賬單實際彙總金額為9449.6522萬元。


6.2018年8月22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7月份賬單調整如下,請以此郵件賬單為準。7月份對賬單載明費用總和6604295.46元;


7.2018年9月5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tv8月份賬單費用如下,煩請查收並確認。對賬單費用總和7337864.7元。7月份費用如下,煩請峰總確認,謝謝。7月份對賬單費用總和6604295.46元;


8.2018年10月8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tv9月份賬單如下,煩請查收並確認。9月份對賬單載明費用總和7066384.41元;


9.2018年11月5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tv10月份賬單彙總如下,煩請查收並確認,同步需要確認的賬單還有2018年9月份的賬單。10月份對賬單載明費用總和8408581.99元;


10.2018年12月5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tv11月份賬單彙總如下,煩請查收並確認,同步需要確認的賬單還有2018年8、9月份的賬單。11月份對賬單載明費用總和6458349.08元。


11.2018年12月24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2017年2月-2018年11月雲服務和CDN總金額123704822.17元。


經本院核實,2017年2月-2018年3月份賬單、4月份賬單、5月份賬單、6月份賬單、7月份賬單(以6604295.46元為準)、8月份賬單、9月份賬單、10月份賬單、11月份賬單,實際彙總金額為123704822.17元。


12.2019年1月7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tv,12月份賬單如下,煩請查收並確認。12月份對賬單載明費用總和5465831.01元。


13.2019年2月12日,穆某向劉某1、劉某2發出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熊貓2019年賬單如下,煩請查收並確認。2019年1月份費用總和4805875.29元。


14.2019年3月12日,騰訊雲公司通過EMS向熊貓公司郵寄法律函,載明截止到2019年3月1日,熊貓公司應支付服務費合計102419110.2元,郵寄收件地址顯示為北京市朝陽區望京SOHO塔318層熊貓tv。


經本院當庭詢問,對於穆某、劉某1、劉某2的身份,騰訊雲公司主張穆某系騰訊雲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涉案項目具體對接,劉峰系熊貓公司運營維護總監,劉某2系劉峰下屬;熊貓公司主張穆某系騰訊雲公司業務人員,劉峰、劉某2系熊貓公司業務部門人員。


三、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已支付款項情況

2018年11月15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938656.86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2月CDN;


2018年11月15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1440065.53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3月CDN;


2018年12月3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199975.74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2月騰訊雲;


2018年12月3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305424.49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3月騰訊雲;


2018年12月11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1418100.63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4月CDN;


2018年12月11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1776717.73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5月CDN;


2018年12月11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316862.11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4月騰訊雲;


2018年12月11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291850.56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5月騰訊雲;


2018年12月19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2227962.89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6月CDN;


2018年12月19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4476143.77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7月CDN;


2018年12月19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350405.63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6月騰訊雲;


2018年12月19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406904.59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7月騰訊雲;


2018年12月24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406865.23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8月騰訊雲;


2018年12月24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6239052.7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8月CDN;


2018年12月25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4714634.83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9月CDN;


2018年12月25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8191708.6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10月CDN;


2018年12月27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777016.27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9月騰訊雲;


2018年12月27日,熊貓公司向騰訊雲公司轉賬支付1232106.11元,摘要一欄顯示為2017年10月騰訊雲。


前述費用合計35710454.27元。


四、騰訊雲公司向熊貓公司開具發票及抵扣情況

本案審理期間,騰訊雲公司向本院申請調取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騰訊雲公司向熊貓公司開具發票及相關抵扣情況,本院依法開具調查令。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出具了騰訊雲公司向熊貓公司開票信息,顯示騰訊雲公司分別於2017年11月24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12月25日向熊貓公司開具75張總額為63276662.07元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前述發票對應的服務費,騰訊雲公司表示包含熊貓公司已向其支付的2017年2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服務費35710454.27元對應的增值稅發票,剩餘27566207.8元發票金額對應的服務費,熊貓公司仍未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寶山區稅務局根據本院開具的調查令,出具了熊貓公司與騰訊雲公司就前述7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申報抵扣情況的證明材料,顯示熊貓公司曾於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4日就前述75份中的6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申報抵扣。


熊貓公司認可前述稅局機關出具材料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前述發票系向熊貓公司開具。本院認為,前述材料由國家稅務機關出具,且抬頭明確標註為騰訊雲公司向熊貓公司開具發票信息;另外,銷方稅號、購方稅號分別與騰訊雲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熊貓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相一致。故本院對前述材料真實性予以確認,並據此根據前述材料載明的信息認定騰訊雲公司向熊貓公司開具相關發票的情況。


關於熊貓公司是否收到騰訊雲公司開具發票,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騰訊雲公司主張已將75張發票交付熊貓公司,熊貓公司只認可收到抵扣的67張發票。騰訊雲公司為此提供2018年12月26日穆某與劉某2之間的微信記錄作為證據,該記錄顯示如下內容,劉某2:“賬單發票弄來了沒”,穆某:“馬上到你們公司了,帶著呢”,劉某2:“11”。本院認為,該微信記錄經過公證程序,對話人身份和對話內容具有較高可信度,且熊貓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微信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再結合騰訊雲公司確於2018年12月25日開具11張發票的事實,本院認定熊貓公司已經收到該11張發票。經查,該11張發票中有3張已經予以抵扣,餘8張尚未抵扣,結合熊貓公司已經認可抵扣67張發票及騰訊雲公司稱已經開具75張發票的情況,本院對熊貓公司收到騰訊雲公司開具75張發票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於熊貓公司收到75張發票的時間。首先,根據前述分析,本院認定騰訊雲公司於2018年12月25日開具的11張發票於次日交付給熊貓公司,該11張發票對應的金額為7072819.74元;其次,騰訊雲公司開具的其餘64張發票對應金額為56203842.33元,經本院當庭詢問騰訊雲公司有無相關發票郵寄或交接簽字記錄,騰訊雲公司無法提供。據此,本院對該64張發票以熊貓公司2018年12月11日抵扣日期作為其收到日期。


另經本院詢問,騰訊雲公司表示,如果熊貓公司向其給付欠付的服務費,騰訊雲公司同意向熊貓公司開具相應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涉案合同及附件、往來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稅務機關就開票、抵扣信息出具文件、客戶首付款入賬通知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涉案《騰訊雲服務協議》及附件《騰訊雲CDN網絡加速服務規則與價格》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關於合同解除的時間,因騰訊雲公司行使解除權以通知作為解除合同的時點,本案系以訴訟方式即通過起訴熊貓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經法庭詢問,熊貓公司對於解除合同也不持異議。故本院確認雙方的涉案合同關係應於2019年6月17日熊貓公司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予以解除。根據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本院總結爭議焦點如下:1.熊貓公司是否應向騰訊雲公司支付服務費以及支付服務費的具體數額;2.熊貓公司是否應向騰訊雲公司支付遲延履行金以及支付遲延履行金的具體標準。本院分析如下:


對於爭議焦點一,根據涉案合同附件《騰訊雲CDN網絡加速服務規則與價格》第三條第1款約定,騰訊雲公司於每個自然月十號之前向熊貓公司提供上一月繳費賬單。熊貓公司收到並予以核對,騰訊雲公司根據雙方最後確認金額開具發票。騰訊雲公司發出賬單後3個工作日內熊貓公司沒有回覆視為無異議。前述對賬方式雖針對CDN服務,但結合雙方當事人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實際履行情況,熊貓公司均以騰訊雲公司發出郵件載明的騰訊雲服務和CDN服務賬單數額進行支付,根據前述交易習慣,可認定附件約定的CDN服務費確認方式亦同樣適用騰訊雲服務。進一步,騰訊雲公司提供證據證明於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2月12日曾向熊貓公司發出電子郵件對賬通知,前述事實與涉案合同附件的約定、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間雙方實際履行情形均一致且能相互印證。熊貓公司雖對前述事實主張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亦未對其所持異議提供合理理由,故本院對騰訊雲公司主張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間的騰訊雲服務、CDN服務兩項服務費用金額合計98266074.2元予以認定。關於騰訊雲公司主張2019年2月份熊貓公司應支付的服務費4153036元,騰訊雲公司提供了相關律師函及郵寄記錄,前述材料雖能起到通知作用,但與合同約定對賬方式不符。本院認為,熊貓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並不妨礙騰訊雲公司根據之前交易習慣繼續發出對賬電子郵件,也不會導致騰訊雲公司交易成本明顯增加,故騰訊雲公司應對其怠於履行通知對賬義務承擔不利後果,且騰訊雲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提供了該月份服務,故本院對騰訊雲公司關於2019年2月份服務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另熊貓公司對騰訊雲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標準的服務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如騰訊雲公司提供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前述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在熊貓公司一方,因熊貓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異議主張,故本院對熊貓公司的該項異議主張不予採信。熊貓公司還主張騰訊雲公司未開具相關發票,付款條件未成就。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涉案合同約定,騰訊雲公司提供服務是主要合同義務,開具發票是附隨義務,騰訊雲公司開具發票附隨義務與熊貓公司付款主義務並不具有對等關係,且騰訊雲公司主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並開具了部分發票,熊貓公司仍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已經構成違約,故本院對熊貓公司持該抗辯理由不予採信。還需指出,根據涉案合同相關約定,騰訊雲公司有義務向熊貓公司開具應付服務費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騰訊雲公司在訴訟期間對該義務也予以認可,根據已查明熊貓公司對騰訊雲公司已開具發票金額未支付的事實,結合本案中騰訊雲公司訴訟請求金額,本院認定騰訊雲公司還應向熊貓公司開具70699866.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於爭議焦點二,騰訊雲公司在訴訟請求中主張熊貓公司支付的遲延履行金,在性質上應係指依據涉案合同約定的一方遲延付款產生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首先,對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本金,騰訊雲公司主張以實際欠付的服務費為基礎,熊貓公司認為騰訊雲公司未提供發票,故對騰訊雲公司主張不予認可。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總結及在案事實,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本金主要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熊貓公司已經支付的2017年2月份至10月份期間的費用35710454.27元,騰訊雲公司雖開具了發票,但未能證明發票交付具體時間,故本院對該部分本金對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不予支持;第二部分是熊貓公司於2018年12月11日已抵扣發票但未向騰訊雲公司支付部分,對應金額20493388.06元,應作為本金,並自2018年12月11日抵扣發票15個工作日之後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時間;第三部分是熊貓公司於2018年12月26日收到發票金額7072819.74元做為本金,並自2018年12月26日收到發票15個工作日之後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時間;第四部分是騰訊雲公司未開具發票但在本案中應收取的服務費70699866.4元部分。騰訊雲公司主張熊貓公司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依據是熊貓公司未依約如期付款且喪失商業信譽,如開具發票將給騰訊雲公司帶來更高風險和損失。熊貓公司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熊貓公司已產生違約行為,騰訊雲公司為防止損失風險擴大,中止開具發票的理由正當。雖涉案合同約定了先開發票再付費的模式,但騰訊雲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熊貓公司存在在先違約行為,應認定熊貓公司付款條件已經成就,且鑑於雙方爭議已進入訴訟程序,本院以騰訊雲公司起訴之日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時間。


其次,對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騰訊雲公司主張以日萬分之五為標準。熊貓公司主張前述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予以調整。雙方對於違約金標準是否過高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本院根據涉案合同性質,兼顧雙方實際履行情況、熊貓公司過錯程度、騰訊雲公司預期利益損失等因素,綜合判定騰訊雲公司主張的以日萬分之五作為“遲延履行金”的計息標準並未明顯超過合理限度,本院予以確認,並以此作為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息標準。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之間的《騰訊雲服務協議》及相關附件於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涉案合同項下二○一七年十一月至二○一九年一月份期間的騰訊雲服務、CDN服務兩項服務費共計98266074.2元,原告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收到上述服務費的同時向被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開具70699866.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被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遲延履行金(以20493388.06元為本金,以日萬分之五為計息標準,自2019年1月2日開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7072819.74元為本金,以日萬分之五為計息標準,自2019年1月17日開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70699866.4元為本金,以日萬分之五為計息標準,自2019年4月9日開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1469元,由原告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22773(已支付),由被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負擔538696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案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淑敏

審 判 員 周熙娜

審 判 員 付 輝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雲 凝

法官助理 樊思迪

書 記 員 劉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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