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記者從寧夏教育廳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學校安全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3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8條,施行後將進一步完善我區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機制,保障學生、學校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具體有哪些內容?新消息報記者進行了梳理。
各級政府部門職責很明確
我區現有各級各類學校3456所,在校學生150萬人。由於學生特別是初中以下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加上校內外一些不安全因素,容易發生人身傷害安全事故。
《辦法》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中的職責。第七條規定,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加大對學校視頻防控設施設備資金的投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同時,第八條、第九條分別規定了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的具體職責,以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4種法治途徑解決校園安全事故
《辦法》規定了4種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法治途徑。第三條規定,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第四條規定,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自願協商解決,可以申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尊重、服從調解協議或者生效判決、裁定,並履行調解協議或者生效判決、裁定規定的義務。同時,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分別規定了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具體要求。
學校不得限制取消正常活動
《辦法》完善了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十一條規定,學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處理機制,加強學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同時規定,學校不得以防止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為由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此外,第七條、第十二條還分別規定了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和學校安全保衛內容。
發生事故後按照程序處理
《辦法》健全了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第十六條規定,發生學校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立即成立由學校負責人牽頭的處理小組;立即啟動處置預案,及時開展救助,並通知相關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相關保險公司;及時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以下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教育行政等部門進行處理。第二十三條規定,安全事故處理結束後,學校應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學校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
《辦法》規定了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賠償制度。第十五條規定,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鼓勵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補貼。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校鬧”行為構成犯罪的要追刑責
《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8種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是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二是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三是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四是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五是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限制學校教職員工、學生人身自由的;六是跟蹤、糾纏、侮辱、恐嚇教職員工、學生的;七是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制刀具或者酒後進入學校的;八是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記者陳勇)
我區完成213所學校食品安全評估
從3月25日起,全區各級各類學校按年級有序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為保障學校復學順利進行,自治區市場監管廳會同教育廳等部門啟動學校食品安全評估工作,目前已經完成對213所學校的食品安全評估。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制定學校復學食品安全評估標準,將疫情防控工作和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充分銜接起來,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結合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技術學院、中小學等不同學校疫情防控要求,分別在食品安全管理、餐飲從業人員管理、原料及製作管理、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管理、就餐管理、食堂操作規程等7個方面作出嚴格規定。從3月17日起,五市及寧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教育等部門,對轄區申請復課的初三、高三學校從組織領導和工作機制、校園出入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進行了嚴格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學校提出整改意見。(記者白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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