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禁渔期非法捕捞4人被判刑并赔偿生态修复费

永定区:禁渔期非法捕捞4人被判刑并赔偿生态修复费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26日讯(通讯员 张婷月 王红英)3月2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潘晓某、潘龚某、覃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交纳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13元和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5832.88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交纳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60元和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1981.4元。4名被告人当庭通过网络直播公开赔礼道歉。

为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为什么要设置禁渔期、禁渔区,为什么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及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深切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及环境修复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永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两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公开同步直播,并组织永定区四都坪乡、茅岩河镇干部、群众通过网络视频、手机观看庭审实况。同时,还组织永定区部分尚未开学的学生,通过网络课堂收看直播。

永定区:禁渔期非法捕捞4人被判刑并赔偿生态修复费

3月20日,永定区人民法院、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渔政、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在茅岩河镇码头揭牌成立全市首个“渔业资源生态修复司法行政公益增殖放流基地”。当天,4名被告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投放自行出资购买的6万余尾鱼苗,用于修复其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环境。

永定区:禁渔期非法捕捞4人被判刑并赔偿生态修复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份正处于永定区的禁渔期,被告人潘晓某、潘龚某、覃某在四都坪乡熊家塔村附近天然小溪水域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16.6公斤,被告李某某在澧水河茅岩河镇“沟湾”附近水域以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2.1公斤。

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庭要求专家证人出席作证,就设置禁渔区和禁渔期的意义、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损失、使用电鱼方式捕鱼对物种、种群和生态的危害性当庭作出说法,并通报了本市渔业行政执法的相关数据。

法庭宣判后,当庭开展以案说法,指出各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明令禁止的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审判和制裁。电捕鱼方式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物危害极大,属于掠夺性、毁灭性捕捞,必须严厉打击。而进行增殖放流有利于保护水体环境,维护水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修护受损的生态环境。法庭鉴于四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公开赔礼道歉,且已自愿按照鉴定评估意见数量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具有悔罪改过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

永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军表示,该院将在涉林、涉水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进一步推行恢复性司法,引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巡河值守等恢复性司法机制,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修复因其违法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对行为人犯罪后恢复生态、修复环境、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将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健全澧水流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青山绿水、草长莺飞、鱼翔浅底的美好环境,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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