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個車”被訴欺詐——究竟“是租還是買”?速來圍觀餘杭法院怎麼說

有消費者去法院狀告“彈個車”欺詐,而“彈個車”卻反訴消費者違約,這是怎麼回事?

最近幾年,主打“一成首付 先租後買”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的“彈個車”,不時被指控誤導消費、以次充好、隨意扣車等,可謂是人紅是非多。

近日餘杭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融資租賃合同引發的糾紛,一審判決認定彈個車不存在欺詐,與用戶簽署的電子合同沒有被修改,駁回了消費者“退1賠3”訴求。

這究竟是消費陷阱還是非理性消費,快來看看餘杭法院怎麼說。

這樁官司要從三年前說起。

2017年12月,陳先生在天貓“彈個車汽車旗艦店”選擇“先用12個月,首供3.53萬元,月供3398元”的方案,下單了2017款吉普自由光2.4L領先版汽車一輛,並支付首付款34300元(優惠1000元)。

當時訂單詳情中顯示有《天貓開新車服務協議》,這個協議約定甲方為搜車網公司(該天貓店鋪經營者),乙方為大搜車公司(出租人),丙方為陳某(承租人)。

“彈個車”被訴欺詐——究竟“是租還是買”?速來圍觀餘杭法院怎麼說

按照協議規定,陳先生簽署該協議並在線完成首付租金付款後,該協議立即生效;租賃期限為12個月,自陳先生於提車服務門店完成提車核銷之次日起算,首付租金34300元,月付租金3398元;標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大搜車公司所有。

此外,協議還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陳先生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尾款或向指定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尾款,獲得車輛所有權。

2018年1月,陳先生通過“彈個車”APP電子簽署《提車確認單》並提取了車輛,該車輛登記於大搜車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

此後,陳先生支付了12期租金共計40776元。

2019年1月,陳先生與大搜車公司南京分公司電子簽署《融資租賃續租協議》,約定陳先生續租上述車輛12個月,月租金4998元。租賃期限屆滿時,陳先生同樣可以採用一次性支付尾款或申請貸款。

不過這之後,陳先生只支付了7期租金共計34986元。

“彈個車”被訴欺詐——究竟“是租還是買”?速來圍觀餘杭法院怎麼說

因為陳先生認為《天貓開新車服務協議》是後臺自行生成的,並未經過他簽字確認,且他的初衷是分期貸款購買涉案車輛,上述協議並不是他真實意思表示。

同時,陳先生提出,大搜車公司在廣告語、支付界面等地方使用“購買”、“首付”、“月供”等字樣,讓自己誤認為雙方是車輛買賣關係,大搜車公司在和自己訂立合同時也沒有明確告知合同性質,存在欺詐。

因此,陳先生向餘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協議無效,退還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月供,並按照已付款項總金額的三倍進行賠償。

而被告大搜車公司則認為不存在欺詐並提出反訴,認為雙方協議合法有效,大搜車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義務,而原告陳先生在續租期間遲延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剩餘租金、違約金,並承擔大搜車公司的合理開支。

對於雙方各執一詞,餘杭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涉案《天貓開新車服務協議》明文載明下單完成前必須勾選同意該協議,陳某也自認在下單前勾選同意了上述協議,因此該協議業已成立。

此外,相關車輛展示圖片以及商品詳情介紹處也註明“彈個車採用先租後買方式,租期1年,用車滿1年,可買可退”等字樣,可見陳某在下單前即應當知道該交易模式,且從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均可知悉車輛所有權登記在大搜車公司名下,陳某對此也應明知。

而且無論雙方是何種法律關係,均未實質影響陳某的權利,陳某如按約支付首付款及12期月供租金並最終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車輛所有權,與其交易期待相吻合,其最終未能取得車輛所有權系因其未能按約支付車輛尾款,並非受大搜車公司欺詐。

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交易前應當對自己的履約能力做出合理的評估與判斷從而謹慎消費,其因自身判斷不足而導致的風險應當自負,其進而因對合同法律關係的認識不清而跟風訴訟的行為也不可取。陳某未按約支付租金,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民事責任。

基於上述理由,餘杭法院最終判決陳某支付剩餘租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大搜車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開支。

在此,法官也提醒消費者,享受生活本無錯,理性消費當自警。待人接物路萬條,誠實守信第一條。(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首席記者 肖菁 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餘法


來源:錢江晚報小時新聞 2020-03-27 13: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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