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賠償額可能提高上百萬

就在不久前,我們的微信公眾號發佈過一篇《同命不同價 殘酷的現實或許被改寫》的文章,文中介紹了河北高院發佈的《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我們為司法機關“同命同價”所做的努力點贊。同時呼籲,“希望最高法能夠支持這種做法,並在全國法院推進全面解決“同命不同價的問題。”

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賠償額可能提高上百萬

就在3月24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發出了《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權行為發生於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試行按統一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這也就意味著,北京市向“同命同價”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在上次的文章中,我們介紹了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死亡賠償金的標準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這次我們同樣以死者為60歲以下為基礎,介紹一下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基數是: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支出。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扶養年限計算至18週歲。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

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賠償額可能提高上百萬

根據兩項規定,我們按照居民標準、城鎮居民標準、農村居民標準,計算一下兩項賠償數額的總和,將會看到,三項標準有什麼樣的差距。

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2019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7756元計算,20年的死亡賠償金為1355120元;北京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43038元,20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860760元。也就是說,如果死者在60歲以下,他要扶養的人也是在60歲以下的話,那麼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總和為:2212880元。

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佈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3849元,20年的死亡賠償金為1476980元;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4635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0年就是927160元。兩項賠償總和為:2404140元。

按照一些部門下發的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28元計算,20年的死亡賠償金為578560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1881元,20年就是437620元。兩項賠償總和為:1016180元。


通過上面的一番操作我們會發現,兩項賠償的總和分別為:2212880元、2404140元、1016180元。城鎮和農村的賠償差額最大,竟然相差1387960元。而在當下城鄉一體化建設、城鄉差距不斷縮小的背景下,這個差距可以說是違背歷史潮流的。而北京市這次試點,將標準統一為居民標準,那就是無論城鎮還是農村,統一賠償額都是2212880元,大大提高了農村居民賠償的數額。

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賠償額可能提高上百萬

當然,我們的數據是建立在死者60歲以下,被扶養人60歲以下這個假設基礎上,但是從中可以窺見一斑。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 正是根據最高法的通知,北京高法開始了試點的工作。我們可以看到,這次試點僅僅提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涉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但是我們相信隨著試點的深入,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也有望適用統一標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院在通知中說明,統一標準只適用於“侵權行為發生於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也就是從2020年4月1日凌晨0點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開始適用統一的標準,而在此之前的賠償,是否適用統一的標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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