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盖的房子,能用《城乡规划法》来定违法建筑吗?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河北省某区某村的村民,在村内建有房屋。2018年的一天,赵先生收到某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要求赵先生七天内自行拆除房屋

起因是综合执法局查验赵先生的房屋后,要求赵先生提供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证、房产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房屋合法建设的手续,但赵先生没有在限期内提供。

赵先生担心房屋有被强拆的风险,便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和张春涛律师寻求帮助。

为了保护赵先生的房屋不被拆除,并摘掉其“违法建筑”的帽子,两位律师制定了一系列的维权方案,并在第一时间协助赵先生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在本案开庭过程中,某区综合执法局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的职责,还说明了要求赵先生自行提供相应规划手续等证明的查处过程。

但这个看似有职权、遵程序的查处,却犯了一个根本性的致命错误

那就是:赵先生的房屋建于2004年-2005年间,但是某区综合执法局要求赵先生提供的规划手续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才有所规范的程序。

所以张律师提出,某区综合执法局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赵先生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为由,限期赵先生自行拆除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某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定某区综合执法局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并判决撤销了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08年前盖的房子,能用《城乡规划法》来定违法建筑吗?


律师说法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违法建筑分为实际上违法和程序上违法。

程序上违法是指对建造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审批而没有进行审批,但是该建筑物的建造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的用途也符合城乡规划,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采取纠正的方式可以进行补救的,这个是程序上的违法。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或者是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不对违法的建筑物来进行拆除,就不足以消除对土地管理法或者是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的情况下,是必须对违法建筑来进行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是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

因此,在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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