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新《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深度解讀來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於2019年8月26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習近平主席簽發第32號主席令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匯期進行的,集中體現了黨中央關於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是推進自然資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標誌著我國土地管理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全面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特別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部署,明確指示“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為《土地管理法》修改指明瞭方向。

《土地管理法》修改過程中,始終堅持正確方向,堅持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所有制的規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這一核心價值取向,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堅持制度創新,充分吸收總結土地領域改革發展經驗特別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經驗,將經過依法試點、各方面認識一致的創新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制度;堅持穩妥審慎,與改革試點的探索創新、總結推廣同步推進,保持政策連續性,為改革發展預留法律空間,既做一些積極的探索,又確保可控。全社會對《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給予了廣泛關注,積極參與意見徵求,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建議,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證了立法質量,也為《土地管理法》實施進行了社會動員。

新《土地管理法》回應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期盼,作出了多項重大制度突破,需要準確理解和認真把握。新《土地管理法》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首次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全面完善土地徵收制度,保障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暢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渠道,推動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健全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審批權限,推進“放管服”改革;以法律形式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認真做好新《土地管理法》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重要任務,也是推動自然資源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準確理解新《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深度解讀來了!

為了幫助自然資源系統幹部職工和有關從業者準確理解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內容,自然資源部參與《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同志編寫了本書,全書共分10個章節,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歷程、土地權利和不動產登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建設用地審批、農村宅基地管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做了詳細介紹和解讀,可以作為學習領會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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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選自《新學習讀本》


該書第一章詳細介紹了《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頒佈,1987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的33年間,《土地管理法》歷經的多次修改和完善過程。2019年8月,在全國總結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成果基礎上,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修正案方式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徵收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多規合一”改革、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等方面作出了多項重大突破。

該書第二章對新《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我國土地所有權的兩種形式及其權屬範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資格條件進行了明確,還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和權屬糾紛調處等內容。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等內容做了修改完善。重點介紹新《土地管理法》第二章修改的條款、土地權利的基本概念、不動產登記,以及權屬糾紛調處等內容。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為了保證“多規合一”過渡期間法律適用的穩定性,新《土地管理法》仍然整體保留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章,只是增加了一條銜接性規定。到2020年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基本建立後,將取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的作用和功能,成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屆時,新《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概念和相關規定將被國土空間規劃自然取代。該書第三章將重點闡述“多規合一”和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內容。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們必須把關係十幾億人吃飯大事的耕地保護好,絕不能有閃失,要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耕地保護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制度。該書第四章介紹了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保護制度的重大決策部署,將基本農田上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嚴格保護,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土地徵收制度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制度,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私有土地並給予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土地徵收的稱謂有所不同,但總體看來,該制度具有四個共同的特點:一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是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三是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四是應當首先協商購買。土地徵收事關億萬農民的財產權益,其規範化、法治化水平是黨和政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內容,徵地制度改革是農村土地三項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此部分內容在該書第五章進行了詳盡解讀。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期內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出租等形式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償使用收益的行為,以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等形式處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該書第六章介紹了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就是掃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障礙,在法律層面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用途、方式等進行了規制,以“同權同價”為準則,賦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等交易的權能,這對建立完善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對建設用地審批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徹底改變了以往按照建設項目審批層級決定農用地轉用審批層級的管理思路,轉為按照建設項目是否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分級審批。新《土地管理法》還取消了城市和農村建設用地市場二元分割的界限,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市場,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出租、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同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該書第七章主要關注的是體現用途管制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的相關內容。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是我國獨有並極具中國特色的土地概念。隨著土地資源的日趨緊張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顯。為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充分發揮農村宅基地在保障農民生活、促進鄉村振興中的重要作用,在試點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該書第八章重點通過分析新《土地管理法》中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農村宅基地管理中的突出問題、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經驗等,對我國宅基地管理制度進行解讀。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和自然資源管理體制的重大創新,是完善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與責任體系的積極探索,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和監督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書第九章闡述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自實施以來,在維護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護制度、推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既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確保其實施的重要保障。按照審慎穩妥推進的原則,新《土地管理法》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這兩部分內容,以繼承1998年《土地管理法》相關部分衣缽為主,未做大幅度改動和調整。對這兩部分內容的修改,主要在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按照《監察法》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調整相關表述,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調整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以及調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相關的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在基本保留原法相關內容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了土地監督檢查的主體、對象和措施,並繼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責任。該書第十章將重點介紹新《土地管理法》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制度的修改內容、基本概述、國內外製度建設以及實踐情況等。

最後,該書用附錄的形式對此次新《土地管理法》修正的相關重要文件進行彙總排序,以釐清修正的重要節點和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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