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使用土地的相關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使用土地的相關規定

農村生活不能不瞭解國家對農村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土地管理法》重要的配套法規,3月30日,《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改革措施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授權立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

新《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使用土地的規定是什麼?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入市的條件是什麼?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用地供應、動工期限、使用期限、規劃用途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相關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入市後如何管理?

為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明確要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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