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绝的“法语”

刚刚进入法院的时候,我被分配到乡下法庭工作。有一次,我遇到一对50来岁的夫妻到法院离婚,双方在调解室争吵不休。

由于双方不符合离婚条件,我将提前查好的法条向双方宣读,准备详细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男方听了不到五分钟就打断我:“法官,你说的啥子哦,听都听不懂,换个人来哦。”庭长听说情况后,赶来“救场”,说方言讲故事,劝说双方换位思考,最后用一句“公不离婆,秤不离砣”让夫妻俩撤诉了。

这件事对我打击很大,明明讲的是相同的法条,为什么最后是完全不一样的效果。庭长对我说,因为我跟他们说的“法语”,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门外语,他们无法理解我想要表达的内容。

从那以后,我通过各种方式去了解辖区乡村的风俗习惯,学习他们的方言俗语,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我会首先用他们的方式去交流,消除我和他们之间的距离,再将“法语”转化成他们的语言,让他们更容易接受,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乡亲们对我也多了肯定,少了质疑。

我想,法律虽然是生硬的,法官是灵活的;“法语”虽然是晦涩的,但方言是生动的。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定分止争,要实现这个功能,不能对任何案件简单一以贯之,而是应该区分不同对象的年龄、文化、性格、法律素养及所处地域等,针对他们的特点,选择他们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选择他们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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