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答網集萃】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怎麼辦

根據基層院檢察官的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運行的檢答網,自2018年10月“上線”以來,以其內容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解答及時權威而深受各地檢察人員青睞。作為提供法律政策運用、業務諮詢、答疑服務的信息共享平臺,檢答網而今已成為檢察人員探討業務、提升素養的園地和良師益友。“檢答網集萃”第十九期,敬請關注。

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怎麼辦

諮詢類別:法律政策

諮詢人: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檢察院 張鵬建

諮詢內容:傷情鑑定是否必須被害人到場?在沒有使用器械的情況下,一年半前造成被害人肋骨骨折,被害人拒絕做鑑定,這種情況下能否依據診斷證明書等進行鑑定出具報告等?有沒有相關依據?

解答專家張墉楓: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進行鑑定。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對被害人的傷情鑑定,一般方法是由法醫進行活體檢驗,即對被害人進行直接檢驗。除此之外,由於條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檢驗時機,可以採用文證檢驗的方法進行,即根據檢驗病歷、圖像、檢驗報告、診斷書等得出鑑定意見。具體可以向鑑定機構的法醫進行諮詢瞭解。對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絕鑑定的,可以進行溝通說服,並告知其可能出現的不利後果。如其無正當理由仍不配合的,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視其為拒絕鑑定。在此情況下,如果法醫認為可以採取文證檢驗的方法,可依據現有病歷、圖像、檢驗報告、診斷書等得出鑑定意見。如果不能得出明確鑑定意見的,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相關審查結論。


【檢答網集萃】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怎麼辦

鏡湖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核:李璇璇


【檢答網集萃】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怎麼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