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提起公訴的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經審理後通過在線方式作出一審公開宣判,涉案的3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案違法所得高達2580餘萬元。
經我院審查和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甲實際控制楊某、王某等人的證券賬戶;唐某乙實際控制蘇某、張某等人的證券賬戶。
其間,唐某甲夥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為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銀基發展”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並在多個交易日內的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關聯時間內,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80餘萬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2440萬餘元,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140萬餘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情況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從事涉案股票交易。
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唐某丙屬於情節嚴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係為從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動到案,且到案後均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均具有自首情節。唐某甲在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退繳了操縱證券市場全部違法所得及預繳罰金。
2019年3月20日,我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依法對唐某甲、唐某乙與唐某丙提起公訴。2019年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3月30日法院以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對3名被告人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對唐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唐某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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