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疫情期間徵收率下調優惠應注意的事項

根據2020年2月29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的規定,對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免徵湖北省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其他地區徵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及具體徵管措施進行明確。

1、調整徵收率優惠政策不只適用個體工商戶。

按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因此,雖文件標題表述是“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但13號公告政策適用對象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僅是個體工商戶。

2、不是全部收入都按1%徵收率。

按13號公告規定,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分別調整為免增值稅(湖北省內)和減按1%徵收率,而不是對小規模納稅人全部銷售收入。

按增值稅政策規定,除3%徵收率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提供勞務派遣和安全保護服務選簡易計稅、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擇簡易計稅等應稅項目應適用5%徵收率徵稅。這些適用5%徵收率的應稅項目的銷售收入,並不屬13號公告政策範圍,具體包括: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4)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5)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7)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8)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9)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0)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納稅時間決定開票稅率。

按5號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2020年3月1日以後,納稅人選擇按3%徵收率還是1%徵收率開票,是需要看對應銷售收入具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之前,不論在什麼時候開票,都應適用3%徵收率。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時,因為按13號公告規定,此時對應項目徵收率已調為1%,因此應選1%徵收率開票。

同時,對原已經按3%徵收率開票的應稅收入,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開紅字發票的,仍然按3%徵收率開紅字發票,如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的,應按3%徵收率開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4、開專票或普票都能享受1%徵收率。

按5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3%徵收率開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1%徵收率開增值稅發票。”

因此,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不論開普票還是專票,都應選1%徵收率開。

5、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繼續免稅?

全國範圍內,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依然是享受免徵增值稅。

6、納稅申報如何體現1%的徵收率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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