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情】三明:法院檢察院聯合發佈風險提示,敲響安全生產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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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三明: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近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三明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違反安全生產行為法律責任的風險提示》。我們收集整理了近年來三明法院審理的10個有關安全生產刑事案例,並原創制作漫畫插圖,以案釋法,敲響安全生產警鐘。

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

發生重大傷亡

【战疫情】三明: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最高

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林某盛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工程施工):2015年1月21日,福建某紡織有限公司與無施工資質的被告人林某盛簽訂該公司宿舍樓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被告人林某盛承攬福建某紡織有限公司宿舍樓A#、D#(該建設工程未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土建工程、鋼筋工程、模板工程。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工程外架使用毛竹架。被告人林某盛承包該工程後將泥水工程分包給梁某活。分包後,泥水班組組長梁某活組織人員開工,在進行泥水工程時同步用毛竹架搭建外牆腳手架。2015年8月份,公司A#宿舍樓已建設至六層女兒牆,但外圍毛竹架僅到六層層面,且毛竹架僅設置縱向防護網未安裝平面安全網。8月12日,泥水班組成員在該宿舍6層層面施工,被害人肖某孫在未搭設操作平臺的情況下站在女兒牆模板上用振動棒振動混凝土,當日15時許,南側女兒牆整體向外倒塌,被害人肖某孫隨之墜落到一層並當場死亡。林某盛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風險提示:本案是被告人林某盛在安全生產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安全生產人員要提高安全生產意識,遵守安全生產規範,高層建築外圍搭架應按照要求安裝平面安全網,從源頭杜絕安全生產事故。

過失行為

引起火災致人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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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林某穩失火案(自然災害):2016年3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林某穩攜帶鋤頭、水壺獨自前往大田縣均溪鎮紅星村“豐坑壠”山場下方的荒地幹農活,在翻曬劈除的蘆葦時,將未熄滅的菸頭隨意丟棄在蘆葦堆上,引燃蘆葦,因當日風大,火迅速燒往上方山場,並向四周蔓延,引發“豐坑壠”山場森林火災。經林業技術鑑定,該場火災造成“豐坑壠”山場過火有林地面積318.5畝,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77596元。案發後,被告人林某穩積極賠償山場所有人經濟損失,且與被害單位協商並達成補種復綠協議,預交了育林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被告人林某穩犯失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風險提示:每年的三、四月份,系春耕農忙時節和清明期間,也系森林防火工作進入關鍵期。由於農民防火意識相對薄弱,在春耕或者祭祖時,煙火極易導致火災頻發,燒燬山林,造成嚴重損失。我國刑法規定,失火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應倡導人民群眾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山林,切莫“引火燒身”。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

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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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責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施某甲消防責任事故案(消防安全):

2013年以來,被告人施某甲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在其位於晉江市深滬鎮首峰村中寮自家住宅的一、二層開辦服裝加工廠,並將住家設置在生產車間、倉庫樓上,且未設置防火門和第二道安全通道等。2013年5月14日,晉江市公安局深滬派出所對該廠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便責令限期改正,晉江市公安局消防大隊於2013年5月29日作出責令被告人施某甲經營的服裝加工廠停止生產並處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但被告人施某甲除繳納罰款外,沒有按照相關消防監督機構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進行落實。9月4日20時許,該廠工人徐某在車間加班生產作業時,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擅自在裁布車床下點燃蚊香驅蚊且在下班時未熄滅蚊香即離開。至當日3時許,該蚊香引燃裁布車床下方的碎布條等可燃物引起火災,造成借住在該服裝加工廠樓上的弟媳吳某、侄子施某己被燒死亡,侄女施某庚被燒重傷及裁布車床、布匹原料、牛仔褲成品等物品(無法估價)被燒燬。經晉江市人民政府“9·5”火災事故調查組認定,被告人施某甲對本事故負主要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人施某甲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風險提示:本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是施某甲,其擅自在自家居所無照經營服裝加工廠,並將生產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限期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嚴重破壞消防監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是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和使命,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人必須抓好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生產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

發生重大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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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鄧某華重大責任事故案(工礦企業):

2018年3月9日,三明某木業公司生產負責人鄧某華明知被害人官某先不具備鍋爐操作資格,仍然安排其從事蒸汽鍋爐司爐工作。同年5月12日,被害人官某先在公司車間操作蒸汽鍋爐作業時,發現其中一臺蒸汽鍋爐在運行中嚴重缺水,違反操作規程加水,導致已經過熱的鍋筒鋼板急劇快速冷卻,鋼板表面產生裂紋,內部高溫帶壓的飽和水及水蒸氣外洩並瞬間汽化,產生衝擊波,因而引起鍋爐爆炸,造成被害人官某先當場死亡。法院判決被告人鄧某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風險提示:本案三明某木業公司生產負責人鄧某華,未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職責,對單位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對安全培訓教育督促不到位,安排不具備操作資格的被害人官某先從事司爐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違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規定

發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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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葉某録、張某順危險物品肇事案(危險物品):2016年7月,被告人葉某録在明知張某順未取得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資格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僱傭被告人張某順駕駛二輪摩托車運輸液化氣給用戶。7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順駕駛二輪摩托車運輸液化氣瓶行駛至廈門市湖里區安兜社菜市場通往林後方向10多米處的地方時,摩托車側翻,導致其中1瓶液化氣瓶閥損壞併發生液化氣洩露,遇火源後燃燒,該瓶體受長時間高溫烘烤發生物理爆炸並引燃道路南北兩側可燃物,共造成被害人黃某、許某、李某等17人的房屋、店面內財物被燒燬,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告人葉某録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張某順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風險提示:本案是葉某録、張某順違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運輸易燃性物品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液化氣屬易燃性物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均應高度注意,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並取得相應資質進行操作,不要為了一己私利,導致悲劇發生。

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向大氣排放

嚴重汙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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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於某富汙染環境案(危險物品):2014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於某富夥同蘇某等人未經審批在尤溪縣新陽鎮下村林場建造熔鍊廠,用於給他人熔鍊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混合物以生產金屬錠。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期間,於某富等人運輸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混合物732.96噸至該熔鍊廠焚燒熔鍊,收取加工費651500元。熔鍊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向大氣排放,產生的廢渣隨意傾倒在熔鍊廠的場地上。2015年4月,該熔鍊廠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獲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混合物109.14噸、廢渣425.95噸。後尤溪縣相關部門對廢渣進行處置,支出相關費用1595959元。被告人於某富犯汙染環境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風險提示:保護環境、愛護自然已成為人類在地球繼續生存的必然選擇,綠色與生命時時相伴,環保與健康息息相關。廢棄的印刷電路板混合物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通則》的判定規則,可判定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後的廢渣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亦系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對於某富等人嚴重汙染環境行為予以嚴懲,彰顯司法機關保護生態環境的堅定決心。

沒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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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田某平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工礦企業):被告人田某平系大田縣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範圍為石灰的生產和銷售,公司辦理的《排放汙染物臨時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該公司在臨時排汙許可證失效未辦理新的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生石灰生產。2017年5月11日,該公司組織員工田某裡、田某寬、田某緒、柯某哲等人清理石灰窯底渣料,由於作業前未開啟鼓風機和檢測窯內一氧化碳含量,未佩戴氧氣呼吸面罩等安全防護設備,作業期間又關閉了引風機,致使窯內煤塊燃燒產生一氧化碳後在窯內聚集且無法排出。導致窯內作業的田某裡、田某寬、柯某哲三人暈倒在現場,前往施救的田某緒、田某穗又先後暈倒在窯內。田某裡、田某寬、柯某哲、田某穗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石灰窯內一氧化碳超標導致人員中毒。田某平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在排放汙染物臨時許可證失效情況下,擅自違法生產,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人田某平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風險提示:被告人田某平作為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職責,導致企業安全生產設施及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多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種作業無證上崗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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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鄭某傑重大責任事故案(工程施工):被告人鄭某傑受尤溪縣新陽鎮文山村民委會僱傭操作挖掘機進行河道清理、水尾填土作業。2015年1月18日,鄭某傑在無挖掘機操作證的情況下在文山村水尾施工地操作挖掘機。當日18時許,鄭某傑在施工便道上調轉挖掘機機身時,未確保挖掘機周邊安全,致所操作的挖掘機機身碰撞到現場監工的被害人陳某某頭部及胸腹部,導致陳某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鄭某傑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鄭某傑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風險提示:本案鄭某傑無證、違規操作挖掘機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從事生產、作業及現場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意識,始終秉持安全責任重如山的理念,嚴格遵守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決杜絕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消除安全隱患。

疲勞駕駛

發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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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廖某林交通肇事案(交通運輸):2018年8月24日14時許,廖某林駕駛閩DR2D6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泉南高速由清流往明溪方向行駛,行至泉南高速石壁前隧道,與蔣某軍駕駛的閩G3510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3人輕傷和兩車及路產損壞的嚴重後果。廖某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疲勞駕駛客車發生事故致多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判決賠償各方經濟損失近370萬元。

風險提示: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因客車駕駛員廖某林疲勞駕駛,駕車在隧道因犯困壓線行駛與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客車側翻。疲勞駕駛會導致駕駛員判斷力下降、反應遲鈍和操作失誤增加,進而增加事故發生率。駕駛人員應充分休息,避免疲勞駕駛。

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

發生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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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

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曾某志危險物品肇事案(危險物品):2014年8月7日,尤溪縣聯合鄉東邊村小際雙龍巖太保廟舉行廟會活動,活動安排者為被告人曾某志和曾某林、曾某珠、曾某喜。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曾某志從蔡某仙處拿了一小袋黑火藥放置在太保廟內準備次日廟會時用於燃放三口銃,並叫蔡某鏡幫忙找燃放三口銃的人員。次日上午,被害人蔡某樟帶著三口銃到太保廟後,被告人曾某志將黑火藥給其。而後安排被害人鄭某輝幫助被害人蔡某樟拿火藥,被害人曾某在負責燃放鞭炮。7時許廟會舉行,被害人蔡某樟在往三口銃裝火藥時三口銃發生爆炸,導致被害人蔡某樟經搶救無效死亡、鄭某輝重傷二級、曾某在輕微傷。被告人曾某志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風險提示:本案是被告人曾某志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在使用煙火劑類爆炸危險品(黑火藥)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廣大農村廟會、祭祀等活動中應選擇燃放合格的煙花爆竹,並按照說明燃放,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战疫情】三明: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來源: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明市人民檢察院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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