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泡酒,獲刑!

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泡酒,獲刑!


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泡酒,獲刑!

案件提要


行為人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爭議焦點


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用於泡酒,是否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019年12月,李某鈴共購得草鴞、小鴉鵑各1只,雉雞、華南兔各2只,灰胸竹雞8只,蛇類20條(含舟山眼鏡蛇5條、眼鏡王蛇1條、滑鼠蛇1條)。其中,草鴞和小鴉鵑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舟山眼鏡蛇、眼鏡王蛇、滑鼠蛇均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李某鈴將購得的野生動物帶回家用於泡酒或為食用而冷藏。2020年2月7日,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李某鈴家中查獲上述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清遠英德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鈴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李某鈴於案發當日被帶回派出所調查,並非主動投案,不構成自首。鑑於李某鈴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據此,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李某鈴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典型意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頒佈以來,廣東法院進一步依法從重懲處各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堅決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本案對社會公眾增強法治意識、環保意識、責任意識,注重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積極意義。


對話法官

小編:請談談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這個罪名的理解與適用。


侯立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


法官簡介


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泡酒,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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