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问题有哪些?

弗兰克


题主应特指居民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问题。

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正式实施,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按年征税,2020年3月(因疫情影响大部分地区四月)综合所得首次年度汇算开始。

基础问题,从新个税征纳理念的新变化来说:主要有收入额的确认问题、税前扣除问题、自主申报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

⑴收入的确认:

实行四项所得按年综合计税的原则,因此综合所得收入额=年度工资薪金+年度劳务报酬所得×(1-20%)+年度稿酬所得×(1-20%)×70%+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减除免税收入,综合计税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使得个人所得税更加公平。

⑵税前扣除:

新个税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则及限额问题需要注意,此外法定扣除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扣除、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扣除、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

每一项扣除都有其规定,而且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资料,留存备查。

⑶自主申报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清缴可以自行办理,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论是自行办理还是委托办理,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从而确定了纳税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并为自主申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年终奖选择计税问题,和退税路径也是需要注意的。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新个税政策实施的工具,新个税实施后的政策效应和收入核算统计,要通过汇算清缴最终确定的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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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是今年比较重要的一件事,有补税有退税,接下来咱们看一看:

是否需要汇算清缴,需满足一个前提、两个条件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中指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1)一个前提:居民个人如果在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需依法预扣预缴税款。

(2)两个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

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需要注意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所指的收入是未扣除相关费用的金额,与个人所得税法当中的收入额进行区分。而年度汇算清缴补税不超过400元,在满足“一个前提”下,只要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纳税人可不做理会,无需补税。

巧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笔者的经验,个人在在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如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并计算,抵扣剩余的免除额度。如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过高,收入额已经在超额累进税率表第二档往上,纳税人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方法计算纳税。

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灵活利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个人所得税APP在汇算清缴上线前将开通申报查询功能,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可以详细了解自己收入申报情况,及时与单位扣缴义务人进行沟通协调。

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尽量利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可以在网上进行办税、查询等操作,缴税以及退税也更加方便,可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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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还没有开始个税汇缴,我担心能否来得急办理?个税汇缴期限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共计4个月的时候,不用担心时间紧张的问题,你可以根据税局通知分批分期办理就可以,而且税局也提供预填报服务。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主管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2、个税APP有两种申报方式:简易申报、标准申报,什么情况下我可以采取简易申报的方式?若是2019年度,你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需要退税的,可以采取简易申报的方式。简易申报时间:3月1日至5月31日;标准申报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

3、经常提到收入、收入额的说法,到底二者有何不同?“收入”,通俗讲即毛收入,也就是常说的税前收入。“收入额”,是计算税款过程中的一个名词。收入额是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免办理个税汇算的一个基本前提,三个条件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5、能否委托所在单位办理个税汇缴?可以的。纳税人提出要扣缴义务人代办汇算清缴的,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帮助纳税人自己办理汇算清缴。

6、能否放弃退税,从而免于办理个税汇缴?可以的。放弃退税是你的权力。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情况下必须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若是放弃退税则可以不用年度汇算。(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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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本次汇算包含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哪些人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四、汇算清缴期间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大病医疗可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进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2. 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 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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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汇算清缴的范围主要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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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汇算清缴的范围主要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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