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减刑的条件、流程

博法律师说

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接受教育改造的,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案情简介

罪犯彼某某,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彼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驱逐出境。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提出(2015)沪司狱青减字第17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彼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服刑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彼某某减刑,驱逐出境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彼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上述事实,有罪犯彼某某的认罪书、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罪犯计分明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彼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准予对罪犯彼某某减刑,驱逐出境不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彼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驱逐出境不变。

(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服刑人员减刑的条件、流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服刑人员减刑的条件、流程

减刑的程序

根据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执行机关向其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启动减刑程序的依据,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减刑案件,也不能制作减刑裁定书。这里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这里的审理一般是指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和根据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审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等。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没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不予减刑。

对于可以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不经过上述法定的减刑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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