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临时”法庭的审判

庄严的审判庭

严肃的法官

台下的公诉人、被告人对向而坐

旁听的群众安静听审

这是大家印象中的审判场景

而在疫情尚未结束的当下

看守所里的“临时”法庭

又是一番不同的景象


3月31日,巴马法院联合巴马检察院、巴马公安局采取“所内开庭”的方式,把法庭“移进”看守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确保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两不误。

宣判 | 疫情防控下“临时”法庭的审判

图为开庭现场


庭前准备

为确保安全,开庭前所有参与庭审的工作人员均进行了体温测试,并佩戴好口罩,做好庭审准备。而在看守所审讯室内,隔着一道透明塑料板隔栏,法庭和被告人座椅分设两边,同时还拉开了安全距离。

宣判 | 疫情防控下“临时”法庭的审判

图为进行体温测量


宣判 | 疫情防控下“临时”法庭的审判

图为做好开庭前准备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覃某强窜到巴马县巴马镇寿乡大道中段某服装店,趁店主不注意之机,将店主周某英放在收银台上持包内的3500元现金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现金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覃某强又到巴马镇金水桥河堤的某家店面一楼大厅收银处,将店主卢某、潘某雄放在抽屉内的两个挎包盗走,被店主发现并追赶后弃包逃跑。

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覃某强被巴马公安局刑事拘留。


宣判 | 疫情防控下“临时”法庭的审判

图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据了解,被告人覃某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2013年11月27日、2015年5月13日被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四个月、二年十个月;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认为

被告人覃某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被告人覃某强认罪认罚表现,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覃某强退赔周某英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宣判 | 疫情防控下“临时”法庭的审判

图为庭审现场


在防疫防控期间,法院主动到看守所开庭审判,一方面避免了押送、人员聚集等带来的疫情风险,另一方面又保证了审判不缺位,正义不掉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巴马法院将进一步密切联系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做好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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