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稅源信息報告


綜合稅源信息報告


稅源信息指納稅人首次產生影響稅源申報的信息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報送的有關明細事項。

稅源信息報告主要包括綜合稅源信息報告、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採集、增量房房源信息報告、水資源稅稅源信息報告、建築業項目報告、不動產項目報告、房地產稅收一體化信息報告、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補建車購稅登記信息9類事項。


【業務概述】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1995〕090號)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後,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時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報告表》,並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欄目的內容。

2.納稅人在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時,應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採集和房產稅稅源明細採集。

房產稅源明細數據的採集包括從價數據的採集和從租數據的採集,在採集從租數據之前,必須採集從價數據。

3.明細管理。要求納稅人逐一申報全部土地的稅源明細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證號、宗地號、土地等級、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別進行土地稅源明細申報。原則上每棟房產登記一條記錄,同一產權證涉及多個房產的,應為多條記錄(堅決不允許彙總登記,否則明細申報無法實現)。未取得產權證的,要儘可能明細到每一幢房屋。

4.動態管理。根據納稅人申報,在稅收徵管信息系統中連續、完整地記錄土地、房產稅源明細信息的變更情況,即記錄每一稅源發生的每一次涉稅信息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應納稅額的變化,實現稅源信息變化的全過程記錄、可追溯和動態管理。

5.納稅人的土地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要求納稅人進行稅源明細信息變更申報。變更申報的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權屬發生轉移或變更的,如出售、分割、贈與、繼承等;

(2)減免稅信息發生變化的;

(3)土地納稅等級或稅額標準發生變化的,房產原值或租金髮生變化的;

(4)面積、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

(5)其他導致稅源信息變化的情形。

6.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的稅源明細變更信息進行核對,確認納稅人足額納稅後,在稅收徵管信息系統內對有關稅源明細信息進行標記,同時保留歷史記錄。

7.稅源信息變更和稅源信息註銷同樣適用該事項。


上述條件報送資料的報送條件為:

1.《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報送條件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的納稅人、出租房屋並繳納房產稅的納稅人;

2.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複印件的報送條件為繳納房產稅的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報送複印件;

3.土地證書複印件的報送條件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報送複印件;

4.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的報送條件為出租房屋並繳納房產稅的納稅人,對於稅務機關能夠獲取相關信息的可取消報送複印件;

5.《土地增值稅項目報告表》的報送條件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後及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

注:納稅人進行信息變更、註銷時,上述資料所載的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免於重複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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