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扣而不繳、未扣未繳,有什麼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一個公司財務人員諮詢我,因為受疫情的影響,他們公司準備實發70%的工資,剩下的30%準備明年再一次性發給員工,問我這樣做有什麼稅收上的風險?

我說:企業所得稅是彙算清繳期之前發放就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未發放就不能扣除。不過,我想問一下,個人所得稅你準備怎麼扣繳?

個人所得稅扣而不繳、未扣未繳,有什麼稅收風險你知道嗎?


他說:比如我們公司一個月應發50萬工資,我在賬上先按50萬應發工資計算出得個人所得稅扣下,但因為實際只需要應發35萬的工資,我實際繳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按35萬來計算出來的個稅申報繳納。

我說:你為什麼不在賬上直接體現為35萬的應發工資呢?

他說:我們從去年開始一直是50萬應發,所有的社保公積金都是按這個基數算的,明年也準備是這個數字,如果調整起來太麻煩了。

我說:你不想改應發工資的金額,那就把扣下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每個月都按時繳了。因為扣而不繳的稅款,是有稅收風險的。

他說:有什麼風險?

我說:你這個扣而不繳的行為,就符合《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了,扣繳義務人採取了虛假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會被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犯罪,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他說:這麼嚴重啊,這就算偷稅啊,補稅、加滯納金、處罰款,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說:對,扣而不繳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就這麼嚴重。我原先還覺得不會有扣繳義務人這麼做,後來發現,還真有一些扣繳義務人因為各種原因,也許像你這樣考慮的,沒有把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及時繳納入庫。

他說:什麼情況算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呢?

我說: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公通字〔2010〕23號)

當然,如果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公司補繳了稅款,滯納金,接受了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要注意,五年內的累犯,即使繳了稅滯罰,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刑法201條)

他說:那如果我不是扣而不繳,而是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嚴重嗎?

我說:如果是沒有扣稅,也會有法律責任,但確實要比扣而不繳輕很多。根據《徵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他說:那就是如果沒有扣繳,被查到後,只需要繳罰款,稅款和滯納金都不用考慮,對嗎?

我說:未扣繳的情況下,滯納金確實不用繳。但是否需要補釦稅款,還需要知道一個文件需。國稅發【2003】47號文規定,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按規定扣繳稅款,稅務機關除了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他說:那我明白了。稅款扣而不繳風險很大,稅款、滯納金、罰款一樣不少,一不留神就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沒扣沒繳,被查到後,就是補釦稅款,繳罰款。但不會被加收滯納金,也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他說:可是現在個人都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了,如果彙算之後,個人已經把應補或應退的稅款結清,公司還需要補釦稅款嗎?還要對未扣繳進行處罰嗎?

我說:你這個問題很好。公司未扣繳個人所得稅,被查到後是否需要再補釦稅款,現在確實需要劃分時間段來考慮了,稅務局對2018年及以前的發放工資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檢查,因為舊個稅法是按月繳稅,不存在彙算清繳的情況,公司如果沒有扣繳員工的個稅,員工就會少繳稅款。所以對於這個時間段的未扣繳行為,稅務機關除了會對公司處以未扣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外,還應該按照國稅發【2003】47號的規定,責令扣繳義務人補釦補繳稅款。

如果是對2019年及之後年度進行納稅檢查,因公司預扣預繳也是法定義務,若未足額預扣預繳,也會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但稅務機關是否需要責令公司補釦稅款,確實是一個新問題。因為現在納稅人有自行彙算清繳義務了,過了彙算期後,稅款多退少補,已經結清。此時,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追補釦繳納稅人的稅款,已經不合適了。所以我的理解是,應該是隻有處以罰款這一個法律後果。當然這個問題因為時間未到,目前還不存在實際案例,也許今後遇到了,總局會發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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