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購買金融產品營利 淮南龍湖公園3名職工領刑

將從公園內經營戶處收取的水電費、遊樂項目場地費、門票款等費用私自轉入個人賬戶,購買金融產品進行營利,3月24日上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3件淮南市龍湖公園職工挪用公款案,當庭以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3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三年,緩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刑期。


挪用公款購買金融產品營利 淮南龍湖公園3名職工領刑

2009年7月以來,被告人王某琴在龍湖公園設施科工作,負責公園內經營戶水電費的收繳工作,王某琴在陸續收到水電費後,集中暫存至其個人交通銀行賬戶,待公園財務科通知交款時,其再將所收水電費統一上交財務科。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王某琴利用收費後至上交財務的時間差,將共計766000元水電費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購買銀行短期理財產品進行營利。

2014年4月以來,被告人居某在龍湖公園遊樂活動區管理科工作,負責公園內經營戶遊樂項目場地費的收繳工作。居某在陸續收到場地費後,集中暫存至其個人交通銀行賬戶,待公園財務科通知交款時,其再將所收場地費統一上交財務科。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居某利用收費後至上交財務的時間差,將共計1583964元場地費從交通銀行賬戶轉入招商銀行賬戶,然後購買銀行短期金融產品進行營利。

2016年1月以來,被告人柳某在龍湖公園財務科任出納會計,負責將公園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收繳的門票款、場地費、檢測費等公款統一上交財政賬戶。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公園財務科科長王某將其節假日值班期間收取的動植物園門票款共計272600元陸續轉入柳某的建設銀行賬戶。柳某每次收到錢後,利用收到錢至上交財政的時間差,通過該建行賬戶將其中的228800元用於購買餘額寶進行營利。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間,居某將其收取的場地費、檢測費等共計776587元陸續轉入柳某的中國銀行賬戶,柳某每次在收到錢後,利用收到錢至上交財政的時間差,分多次將其中的198234元轉入其個人的工商銀行賬戶、徽商銀行賬戶和交通銀行賬戶,用於購買餘額寶進行營利。

在案發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分別上交公園營利收益款18624.89元、27000元、11700元。

公訴機關認為3名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3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並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法庭可以從寬處理。經合議,法庭當庭作出上述判決,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

為加強對廣大基層幹部的警示教育,大通區紀委監委組織全區被監督的黨委(黨組)、區屬企事業單位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同步收看了庭審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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