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應當從重處罰


裁判要點:

醉酒駕駛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200 mg/100ml應從重罰無駕駛資格證駕駛機動車輛的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對於原審判決未提出上訴,檢察院如果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依然可以提起抗訴,二審人民法院會對檢察院的抗訴理由進行審查。

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應當從重處罰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9日2時許,被告人於某酒後無證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某交叉口西200米處時,與張某停放的小型轎車相撞,致使於某受傷,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於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血醇鑑定,於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30.64mg/100ml。

依據以上事實和證據,一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於某案發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於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應當從重處罰


一審人民檢察院抗訴及出庭檢察員意見: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於某量刑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建議依法改判。

原審被告人於某對原判及抗訴意見均無異議。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一審相同。

二審觀點:

原審被告人於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關於一審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經查,被告人於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230.64mg/100ml、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並負事故全部責任。

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從重處罰、血液酒精儲量超過200 mg/100ml應從重處罰、無駕駛資格證駕駛機動車輛的應從重處罰。故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於某的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一審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於某已經足額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原審對於某判處罰金兩萬元明顯過高,應依法予以調整。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因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於某量刑不當,依法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審被告人於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繳納)。(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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