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去“电鱼”,结果被判刑!

钓鱼是很多人的闲暇时间的一项活动,但是有些人嫌钓鱼太慢,便想投机取巧,使用电鱼等方式进行,殊不知这些方式都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2019年4月,正值禁渔期,黄某和项某闲来无事,一起来到缙云县好溪流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电鱼,捕获鱼类等水产品共计149尾。法院认为黄某、项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无聊去“电鱼”,结果被判刑!

2019年5月29日上午,陈某购买了两瓶农药,然后打电话约其朋友柯某到溪里毒鱼,两人到达现场后,陈某将购买的两瓶农药倒入溪水中,造成溪内鱼类死亡,之后两人在捞得12条鱼后逃离现场。该溪属于禁渔区。法院同样以陈某、柯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刑罚。

2019年7月,正值禁渔期,高某、孙某结伙携带双桩架张网12顶等工具,在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特许的情况下,前往某海域,用毛竹撑开网具,非法捕捞海蜇800千克。经测量,涉案网具为双桩框架张网。经逐目测量相邻5目网目内径,每顶网的网目尺寸都是9mm,小于东海海域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为35mm。法院对高某、孙某分别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无聊去“电鱼”,结果被判刑!

很多人也许不解,不就是电个鱼、毒了鱼、用小网抓了鱼,怎么就是犯法了呢?其实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最高法《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即视为情节严重。

哪些属于“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规定炸鱼、毒鱼、电鱼、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都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一旦进行电鱼、炸鱼、毒鱼或者其他禁用的工具捕捞的,哪怕你只得到一条小鱼,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了被判处刑罚之外,还会视情况轻重,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实施增殖放流,有的地方还会要求当事人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无聊去“电鱼”,结果被判刑!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将使得水产资源绝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就拿电鱼来说,小鱼一般当场会被电死,被电晕后的大鱼如果侥幸活下来,其性腺发育会受到损害,基本丧失繁殖能力;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行为人及他人安全造成威胁,因电鱼造成的人身伤亡事件屡见不鲜。电鱼看起来事小,实则危害极大,而现实中一些人却因利益驱使或是以娱乐为目的,游走在法律禁区。法之律剑建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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