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歐洲奴隸律法的多樣性,及教會在奴隸制廢除中的積極作用

歷史學家認為,歐洲奴隸制的消失是人類歷史上最為深刻的變革之一。恢復奴隸的自由,對歐洲社會產生了巨大的變化,奴隸恢復自由後對待生活有了更大的希望,對生產和勞動的積極性有著顯著的提高,這對歐洲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巨大的突破。


中世紀歐洲奴隸律法的多樣性,及教會在奴隸制廢除中的積極作用

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奴隸社會的落後程度僅次於原始社會


但結束奴隸制並非是一朝一夕所達成的,這是一個長時間的過程,即便在13世紀的西方以及後來的幾個世紀的東歐仍然還有奴隸的存在。所以,結束奴隸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這個過程需要整個國家文明的提高和人民思想意識的進步才能做到的。

但在奴隸制瓦解的過程中,歐洲各國也曾表現出對奴隸的某些優待,比如每個國家都針對奴隸定製律法,為的就是預防奴隸主完全把奴隸當做“物件”對待。這對比曾經的羅馬帝國對待奴隸方面,算是在文明上有了一點小小的進步。

歐洲各國奴隸制的多樣性

歐洲大陸國家眾多,所以每個國家對待奴隸的法律規定也都不相同。另外,奴隸制和其他奴役的形式也是不一樣的,特別是農奴和非自由農與傳統的奴隸所受到的待遇也不一樣。

奴隸制最早可以追溯到羅馬帝國時期,羅馬人在“所有權”的法律原則規定,對物件的所有權不僅僅是簡單地擁有它們,還包括你對這個物件的處置方法,而這個“物件”就包括奴隸。

在5世紀西羅馬帝國解體後,每個國家的國王都有制定了一套自己的規則,也就是對“所有權”原則加以不同的定義,奴隸和奴隸主都必須要遵守這些新定的規則。


中世紀歐洲奴隸律法的多樣性,及教會在奴隸制廢除中的積極作用

地位低下的歐洲奴隸社會時期的奴隸


例如:自由人嫁給或迎娶奴隸,自身是否也會成為奴隸,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規定。而一個自由男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取了一個奴隸女子,他是否有權休妻,各國的法律規定也不同。這就造成了各國奴隸制度的多樣性。

有些地方的男人在法律規定下有權把妻子當成奴隸賣掉,從而解除婚姻,而如果一個男子自賣為奴,他的妻子和孩子未必會成為奴隸,因為他們生來就是自由人,但他們也未必會一直保持自由人的身份。有些國家,殺了自己奴隸的奴隸主必須進行苦修和反省,嚴酷程度取決於被殺奴隸是否有罪,還是主人只是為了發洩自己的情緒。

有些法律還規定如果一個女奴為一個自由男子生了兩個兒子就可以獲得自由,某些地區規定奴隸可以享有自己的勞動所得不必交給奴隸主,這是為了讓他們有可能為自己贖身。韋塞克斯國王伊內規定如果主人強迫奴隸在星期天工作,那麼奴隸就有權變成自由人,而且主人要被罰款30先令。

這些國家對待奴隸相對於羅馬帝國時代有著更為人性化的待遇,但儘管有關奴隸制的法律有了多樣化,可奴隸和封建制度下的隸農和農奴還是有本質上的區別。

莊園主可以限制農奴的行為、婚姻、去向以及指定在哪塊土地上工作,但這只是基於農奴對莊園的依附關係。農奴和土地捆綁,他們的勞動義務和責任與土地一起被繼承、轉讓和出售。因此,這是一種間接的奴役形勢,這裡就暗含了其他幾個和奴隸制的不同之處。

但莊園主的權力受到習俗的限制,甚至某些地方法律無法觸及到。因此,莊園裡的農奴可以享受一定的權利。但奴隸則是簡單又純粹的財產,他們會被與配偶分開單獨出售,也會和配偶一起捆綁打包買賣。奴隸會受到毒打、閹割、致殘以及被強迫長時間工作,甚至會被殺害而主人卻能免受指責。

教會早期在奴隸制終止的過程中的尷尬局面


中世紀歐洲奴隸律法的多樣性,及教會在奴隸制廢除中的積極作用

公元800年聖誕節前夜,查理曼大帝在羅馬得到教皇利奧三世加冕,表明基督教在西歐開始佔據統治地位


教會在一開始面對奴隸制問題上的態度是混亂而分裂的。一方面,教皇列高利一世曾在6世紀宣佈人類生而自由,因此,恢復男人和女人出生時的自由身份在道德上是正義的;另一方面,三個世紀後,則出現了歐利亞克聖傑這樣的人。

雖然在死前他釋放了許多奴隸,但他在生前把奴隸視為自己的財產,甚至曾恐嚇那些不聽話的奴隸要砍掉他們的四肢。

教會在奴隸制問題上會出現這種混亂而分裂的態度,主要還是因為在11世紀早期教會的影響畢竟有限,他們缺少權力和手段在道德層面遏制不法貴族。而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奴隸是財產這個觀念,如果教會的教皇都不放棄自己的財產,那教會憑什麼要富人放棄財產呢?

在某些城鎮,每出售一個奴隸都要向主教付稅,為了鞏固和發揮權力,教會需要富人的支持,而那些富人的財富卻都是來源於奴隸的勞動成果,這樣的情況下富人不可能支持教會去剝奪自己的財富。因此在面對道德使命和對金錢與權力的需求中,教會就顯得左右為難。

11世紀奴隸制的改變


中世紀歐洲奴隸律法的多樣性,及教會在奴隸制廢除中的積極作用

在黑奴還未盛行前,白人奴隸在歐洲奴隸社會曾長期存在


說起奴隸制度的改變過程,要先了解為什麼會有奴隸的產生。最早時候,在戰爭中被俘虜男女經常被賣為奴隸,不管在哪個國家都是這樣的。歐洲人的買賣過程是將信奉基督教的英格蘭奴隸賣到克努特統治下的丹麥,被海盜俘獲的英格蘭奴隸被賣到愛爾蘭,愛爾蘭和威爾士的奴隸則會被賣到英格蘭。

英語中的“奴隸”(Slave)一詞來自於“斯拉夫人”(Slavs)一詞,那時候他們還沒有皈依基督教,容易受到基督教奴隸販子的襲擊。當然,世界上的奴隸也都並非全都來自戰爭,有些人是甘願把自己賣為奴隸的,因為貧窮或的別的原因,把自己賣為奴隸後是為了不至於而死,所以他們要變賣自己或家人。

對其他人來說,奴隸是一種懲罰形勢,比如一個盜賊被抓住後可能會被罰成為受害人的奴隸。在一個王國裡,叛國者也會淪為奴隸,那些教會的人為奴隸便捷時曾說,讓罪犯或兵敗的人當奴隸總比殺死他們更為仁慈。

奴隸制的改變源於不同方面的社會發展行程的。首先,教會頒佈規定促進和平,隨著戰爭的減少,戰敗後淪為奴隸的人也相對減少。經濟的長期發展,荒地清空,新莊園建立了起來,交易量大幅度增長等,如果說奴隸制形成的兩個主要原因是文化衝突和貧苦,那麼在經濟發展起來後,這兩個問題在歐洲都得到了緩解,那麼奴隸規模的縮減也是能夠理解的。

11世紀晚期的德國、法國和意大利城市在財富上都得到了有效的增長,城市生活迅速發展,而原本的封建社會被市民階層逐漸代替,人民都有了自己當家做主的想法,經濟快速發展使得文明也有了長遠的進步,在戰爭次數減少,市民吃的飽飯後,就很少有人變賣自己當奴隸。

另外,莊園的奴隸主也不想再承擔責任,比起養活生產力低下的奴隸,與土地捆綁的封建佃農,無償地位領主耕作,還可以自負溫飽,是一種更經濟的勞動力單位。

教會在奴隸主中止的過程中起到的積極作用


中世紀歐洲奴隸律法的多樣性,及教會在奴隸制廢除中的積極作用

歐洲結束奴隸社會的時間要比中國晚的多


隨著財富和權力的增長,教會得以加強在道德立場上的話語權,“上帝的和平”運動規定集會時逃跑的奴隸可以獲得永久的自由,因此那些原本用奴役來懲罰罪犯的做法也隨之消失。

當然這其中也有統治者的一些政策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威廉一世統治時期一直主張廢除奴隸制。當時的莫頓莊園裡的28人中只有6人是奴隸,就整個王國而言,只有大約10%人口是奴隸。威廉一世死後,教會強化了他的廢奴主張。

1102年,倫敦主教會議宣傳,“今後任何人不得參與這種在英國盛行的把人口當作牲口一樣買賣的邪惡交易”。此時,在法國、意大利中部以及加泰羅尼亞,奴隸制度幾乎消失。雖然在某些國家還存在著奴隸制度,有些地區甚至又持續了一個世紀之久。但總體來說,歐洲國家對奴隸制度從改變到中止,在社會進步方面的成果是顯著,而教會在其中的積極作用更是受到信徒的強烈支持。

回顧中世紀的歐洲,從奴隸制度的產生、改變到中止,我們可以看出這是一種文明的進步,而教會作為人類精神上的嚮導,對奴隸制的抵制讓其收穫了更多的人心,是功不可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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