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奴隶律法的多样性,及教会在奴隶制废除中的积极作用

历史学家认为,欧洲奴隶制的消失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深刻的变革之一。恢复奴隶的自由,对欧洲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奴隶恢复自由后对待生活有了更大的希望,对生产和劳动的积极性有着显著的提高,这对欧洲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中世纪欧洲奴隶律法的多样性,及教会在奴隶制废除中的积极作用

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奴隶社会的落后程度仅次于原始社会


但结束奴隶制并非是一朝一夕所达成的,这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即便在13世纪的西方以及后来的几个世纪的东欧仍然还有奴隶的存在。所以,结束奴隶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这个过程需要整个国家文明的提高和人民思想意识的进步才能做到的。

但在奴隶制瓦解的过程中,欧洲各国也曾表现出对奴隶的某些优待,比如每个国家都针对奴隶定制律法,为的就是预防奴隶主完全把奴隶当做“物件”对待。这对比曾经的罗马帝国对待奴隶方面,算是在文明上有了一点小小的进步。

欧洲各国奴隶制的多样性

欧洲大陆国家众多,所以每个国家对待奴隶的法律规定也都不相同。另外,奴隶制和其他奴役的形式也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农奴和非自由农与传统的奴隶所受到的待遇也不一样。

奴隶制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罗马人在“所有权”的法律原则规定,对物件的所有权不仅仅是简单地拥有它们,还包括你对这个物件的处置方法,而这个“物件”就包括奴隶。

在5世纪西罗马帝国解体后,每个国家的国王都有制定了一套自己的规则,也就是对“所有权”原则加以不同的定义,奴隶和奴隶主都必须要遵守这些新定的规则。


中世纪欧洲奴隶律法的多样性,及教会在奴隶制废除中的积极作用

地位低下的欧洲奴隶社会时期的奴隶


例如:自由人嫁给或迎娶奴隶,自身是否也会成为奴隶,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而一个自由男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了一个奴隶女子,他是否有权休妻,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同。这就造成了各国奴隶制度的多样性。

有些地方的男人在法律规定下有权把妻子当成奴隶卖掉,从而解除婚姻,而如果一个男子自卖为奴,他的妻子和孩子未必会成为奴隶,因为他们生来就是自由人,但他们也未必会一直保持自由人的身份。有些国家,杀了自己奴隶的奴隶主必须进行苦修和反省,严酷程度取决于被杀奴隶是否有罪,还是主人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

有些法律还规定如果一个女奴为一个自由男子生了两个儿子就可以获得自由,某些地区规定奴隶可以享有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必交给奴隶主,这是为了让他们有可能为自己赎身。韦塞克斯国王伊内规定如果主人强迫奴隶在星期天工作,那么奴隶就有权变成自由人,而且主人要被罚款30先令。

这些国家对待奴隶相对于罗马帝国时代有着更为人性化的待遇,但尽管有关奴隶制的法律有了多样化,可奴隶和封建制度下的隶农和农奴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

庄园主可以限制农奴的行为、婚姻、去向以及指定在哪块土地上工作,但这只是基于农奴对庄园的依附关系。农奴和土地捆绑,他们的劳动义务和责任与土地一起被继承、转让和出售。因此,这是一种间接的奴役形势,这里就暗含了其他几个和奴隶制的不同之处。

但庄园主的权力受到习俗的限制,甚至某些地方法律无法触及到。因此,庄园里的农奴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但奴隶则是简单又纯粹的财产,他们会被与配偶分开单独出售,也会和配偶一起捆绑打包买卖。奴隶会受到毒打、阉割、致残以及被强迫长时间工作,甚至会被杀害而主人却能免受指责。

教会早期在奴隶制终止的过程中的尴尬局面


中世纪欧洲奴隶律法的多样性,及教会在奴隶制废除中的积极作用

公元800年圣诞节前夜,查理曼大帝在罗马得到教皇利奥三世加冕,表明基督教在西欧开始占据统治地位


教会在一开始面对奴隶制问题上的态度是混乱而分裂的。一方面,教皇列高利一世曾在6世纪宣布人类生而自由,因此,恢复男人和女人出生时的自由身份在道德上是正义的;另一方面,三个世纪后,则出现了欧利亚克圣杰这样的人。

虽然在死前他释放了许多奴隶,但他在生前把奴隶视为自己的财产,甚至曾恐吓那些不听话的奴隶要砍掉他们的四肢。

教会在奴隶制问题上会出现这种混乱而分裂的态度,主要还是因为在11世纪早期教会的影响毕竟有限,他们缺少权力和手段在道德层面遏制不法贵族。而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奴隶是财产这个观念,如果教会的教皇都不放弃自己的财产,那教会凭什么要富人放弃财产呢?

在某些城镇,每出售一个奴隶都要向主教付税,为了巩固和发挥权力,教会需要富人的支持,而那些富人的财富却都是来源于奴隶的劳动成果,这样的情况下富人不可能支持教会去剥夺自己的财富。因此在面对道德使命和对金钱与权力的需求中,教会就显得左右为难。

11世纪奴隶制的改变


中世纪欧洲奴隶律法的多样性,及教会在奴隶制废除中的积极作用

在黑奴还未盛行前,白人奴隶在欧洲奴隶社会曾长期存在


说起奴隶制度的改变过程,要先了解为什么会有奴隶的产生。最早时候,在战争中被俘虏男女经常被卖为奴隶,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是这样的。欧洲人的买卖过程是将信奉基督教的英格兰奴隶卖到克努特统治下的丹麦,被海盗俘获的英格兰奴隶被卖到爱尔兰,爱尔兰和威尔士的奴隶则会被卖到英格兰。

英语中的“奴隶”(Slave)一词来自于“斯拉夫人”(Slavs)一词,那时候他们还没有皈依基督教,容易受到基督教奴隶贩子的袭击。当然,世界上的奴隶也都并非全都来自战争,有些人是甘愿把自己卖为奴隶的,因为贫穷或的别的原因,把自己卖为奴隶后是为了不至于而死,所以他们要变卖自己或家人。

对其他人来说,奴隶是一种惩罚形势,比如一个盗贼被抓住后可能会被罚成为受害人的奴隶。在一个王国里,叛国者也会沦为奴隶,那些教会的人为奴隶便捷时曾说,让罪犯或兵败的人当奴隶总比杀死他们更为仁慈。

奴隶制的改变源于不同方面的社会发展行程的。首先,教会颁布规定促进和平,随着战争的减少,战败后沦为奴隶的人也相对减少。经济的长期发展,荒地清空,新庄园建立了起来,交易量大幅度增长等,如果说奴隶制形成的两个主要原因是文化冲突和贫苦,那么在经济发展起来后,这两个问题在欧洲都得到了缓解,那么奴隶规模的缩减也是能够理解的。

11世纪晚期的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城市在财富上都得到了有效的增长,城市生活迅速发展,而原本的封建社会被市民阶层逐渐代替,人民都有了自己当家做主的想法,经济快速发展使得文明也有了长远的进步,在战争次数减少,市民吃的饱饭后,就很少有人变卖自己当奴隶。

另外,庄园的奴隶主也不想再承担责任,比起养活生产力低下的奴隶,与土地捆绑的封建佃农,无偿地位领主耕作,还可以自负温饱,是一种更经济的劳动力单位。

教会在奴隶主中止的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中世纪欧洲奴隶律法的多样性,及教会在奴隶制废除中的积极作用

欧洲结束奴隶社会的时间要比中国晚的多


随着财富和权力的增长,教会得以加强在道德立场上的话语权,“上帝的和平”运动规定集会时逃跑的奴隶可以获得永久的自由,因此那些原本用奴役来惩罚罪犯的做法也随之消失。

当然这其中也有统治者的一些政策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威廉一世统治时期一直主张废除奴隶制。当时的莫顿庄园里的28人中只有6人是奴隶,就整个王国而言,只有大约10%人口是奴隶。威廉一世死后,教会强化了他的废奴主张。

1102年,伦敦主教会议宣传,“今后任何人不得参与这种在英国盛行的把人口当作牲口一样买卖的邪恶交易”。此时,在法国、意大利中部以及加泰罗尼亚,奴隶制度几乎消失。虽然在某些国家还存在着奴隶制度,有些地区甚至又持续了一个世纪之久。但总体来说,欧洲国家对奴隶制度从改变到中止,在社会进步方面的成果是显著,而教会在其中的积极作用更是受到信徒的强烈支持。

回顾中世纪的欧洲,从奴隶制度的产生、改变到中止,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文明的进步,而教会作为人类精神上的向导,对奴隶制的抵制让其收获了更多的人心,是功不可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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