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的湖北老乡们,如果你因疫情被辞退,请你看过来?

近期看到不少湖北同乡在网上说,因为疫情被公司辞退。疫情影响了许多企业的正常运作,公司困难,可以理解。但作为湖北人,在家被封闭近两个月,在经济正困难的时候被辞退,那么也要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在被辞退时我们首先要收集好证据,要求公司出具相关书面文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录音等;

其次,如果公司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或者公司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我们要注意我们的合法权益。一般我们认为公司赔偿N+1就好,但实际按照法律规定,这是在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情况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的赔偿和经济性裁员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有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可以按照以上N+1赔偿。但是很多企业辞退都比较迅速,大多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时,企业是难以提供相关的证据的,基本上以这条理由辞退都会有瑕疵。并且企业在辞退时必须要提前通知到工会,只要企业的辞退流程不符合或者不能提供证据,都属于非法辞退,最终会被仲裁或者法院判决支付2N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而经济性裁员一般需要向当地政府报告,一般的政府不会同意。所以裁减人员超过20人时不少企业都会有程序上面的不合法。不合法的辞退都是需要支付2N的赔偿。

最后,以上法律规定只是建议所有的老乡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在遇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与企业达成协议,仲裁的时长过长,而且容易影响其他的生活工作,总体不太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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