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一审辩论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合适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一审庭审过程包括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在上述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均为一审期间。而辩论阶段作为庭审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提出诉讼时效之抗辩,应属于一审期间提出。且通过辩论前的阶段,当事人可以更了解对方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明知权利受损,是否主张过权利等情形,从而在辩论阶段能更好地阐释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因此,当事人在一审辩论期间提交代理意见,属于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应当依法支持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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