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改革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能劃歸住建部門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明確將原由公安消防部門管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能劃歸住建部門;將消防管理職能和人員,全部劃轉到新成立的應急管理部門。這意味著,消防的處罰和管理,就被一分為二。

新消防改革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能劃歸住建部門

1、消防工程不合格,由住建部門執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築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消防管理不規範,由於違反消防管理而引起的責任問題,由應急管理部門執法。

2、各級應急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管理的具體辦法就包括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所以說,以後的消防處罰、罰款等就可能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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