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通知:今天起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粗暴將被嚴肅追責檢舉

國家信訪局解讀《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信訪工作六種失職行為將被問責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天,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在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的背景下出臺

張恩璽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

《辦法》的出臺是要解決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張恩璽說:“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的情況。”《辦法》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

《辦法》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根據《辦法》,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瞭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將被嚴肅追責

《辦法》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等方式追責

對於未履行職責如何追責?《辦法》也予以明確。

對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此外,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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