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高一尺,如何防止投標人圍標?

5如何選擇適合的商務評標算法來防止投標人圍標?

Q:政府採購的招標項目為了防止惡意低價投標,會採用調整中間價的方式作為基準價,但這又會造成投標人圍標的情形出現,那如何防止呢?

A:商務評審中的價格評審方式主要包括最低價評標法、綜合評價法,價格評審的目的是鼓勵合理低價,但將最低價設為最高分評審的風險是容易造成惡意低價競爭,將中間價設為最高分或對其隨機調整後為最高分的弊端是投標人會以圍標方式控制中間價,最終造成高價中標,並且這種方式並沒有科學依據。

道高一尺,如何防止投標人圍標?

以中間價作為最高分目的是代原先"最低價中標法”產生的低於成本價惡意低價競標現象,這是招標人所希望的結果。但如果這種評分方法並不能有效防止惡意圍標的“攻擊”,那究竟何種評標辦法才是行之有效的呢?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1條的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該法條規定的即為“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2017年8月29日發改委剛剛發佈了關於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的決定,修改草案其中對《招標投標法》第41條提出增加一款“前款第二項中標條件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增加這款的目的就是方便區分“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不同適用情況,可以看出該區分辦法是從項目的複雜程度和特殊要求進行判斷,並不是簡單的從項目預算金額的大小上進行劃分。對項目合同估算價進行“一刀切"適用“簡單比價法”的做法是簡單粗暴的,限額以上的適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這樣的評標方式選擇也是與國家的立法本意有出入的。

其實,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0條明確的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具體行為以清單的方式列出,並用“視為”的立法技術對串標行為的表現形式進行客觀描述,便於評標委員會、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對串標行為進行認定。其中,第(四)項規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所謂“異常一致”是指不應當一致的或者概率極小的相同內容在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同時出現,甚至內容錯誤或打印錯誤都樣。所謂投標報價的“規律性差異”是不同投標人的報價之間存在有規律可循的價格差異,這種不正常報價“視為”串標的認定標準。

而這些內容都是需要評標專家人為審查的,不能為了簡化評標程序而忽略了這一重要評審環節。如果不甄別圍標行為的評標會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他們很可能會大肆利用評標規則控制“合理最低價”或基準價,必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政府採購項目價格分應當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以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道高一尺,如何防止投標人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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