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厦门晚报记者 郭舒晨 通讯员 陈海敏) 每年4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在4月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后,企业针对自身的真实状况,可通过申请纳税信用补评或复评进行“补救”。
与往年不同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需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种情形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情形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情形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情形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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