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2020版起訴書兩處重要修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2020版)明確了法律文書格式,原2013版格式樣本同時廢止。

按:有幾處修改值得關注:

1.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應該表述為“十五日”,而不能再表述為“半個月”。

依據: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將原來的“半個月”改為“十五天”。條文如下“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起訴書落款為:檢 察 官 ××X檢察官助理 ×××。

依據:2019年修改後的《檢察官法》及修改後的《檢察院組織法》,與員額制改革相適應,稱為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

起訴書格式(樣本)一:自然人犯罪案件普通程序適用

××××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檢××刑訴

〔20××〕×號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是否系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戶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與本案定罪量刑相關的行政處罰的情況和因本案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

本案由(監察/偵查機關)調查/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罪,於(受理日期)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一次退查日期、二次退查日期)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一次重報日期、二次重報日期)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於(一次延長日期、二次延長日期、三次延長日期)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寫明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該罪的構成要件敘寫。)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概述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情節輕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引用罪狀、法定刑條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

檢察官助理 ×××


20××年×月×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現在處所:具體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羈押場所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冊

3.證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名單

4.有關涉案款物情況

5.被害人(單位)附帶民事訴訟情況

6.其他需要附註的事項

來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樣本》(2020版)

轉自:南大港普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