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不能成為無補償拆除養殖場的理由,無家可歸的豬由誰負責

近來,環保成了一場政策性運動,逐漸出現了以“禁養區”、“環境整治”等為由,要求將養殖場拆除或關閉的情況,其中不乏當年被政府招商引資而來,一路開綠燈吸引來的養殖大戶。很多委託人覺得十分無辜,在實現青山綠水和金山銀山兼顧的國策下,養殖場在這場運動中就真的不能保全嗎?

“環保”不能成為無補償拆除養殖場的理由,無家可歸的豬由誰負責

某區領導視察生豬養殖場

養殖場被確定違反環保規定後常常面臨兩種情況:第一、關停,第二、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責令拆除。政府作出兩種決定時,如果沒有對養殖戶進行補償,我們認為是不合理的。

那麼,根據現行法律,養殖戶又該如何維權呢?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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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養殖場被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觀點:

1、要統籌兼顧、有序推進;獎懲並舉、疏堵結合。(不該禁養的不能一刀切,科學劃定禁養區,防止盲目擴大禁養範圍。)

2、該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因為從事畜禽養殖可能對周邊居民、環境影響比較大,所以該拆的要拆該遷的要遷,但是要充分照顧到養殖場戶的合法利益,給予合理的補償。涉及搬遷的養殖戶,地方政府要積極協助落實養殖用地,指導養殖場戶按環保的要求來發展生產。)

綜上,禁養區的劃定應該由相應的審批程序,即使按照相關要求需要關停,也應當補償養殖戶損失,而不能直接以禁養、環保作為拆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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