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違建、環保、非法佔地等名義對養殖場、養殖戶實施拆遷

以違建、環保、非法佔地等名義對養殖場、養殖戶實施拆遷

1、有以違法建設名義進行拆遷的

京師律師代理案例:李先生系安徽省蕪湖市無為縣農民,在本村利用自己的三畝責任田經營一養雞場2012年地方招商引資在該區域地塊進行項目建設,一食品廠進駐該村開始了大規模施工,李先生的養雞場也被列入拆遷範圍。因為拆遷補償問題,李先生與拆遷方協商多次未果。此後縣國土局突然對李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其養雞場建設未經審批為由“責令其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恢復土地原貌”。

分析:以違建進行施壓,你可能迫於壓力無奈接受較低補償,亦或你不採取維權措施,廠房可能就會被強制拆遷,拿不到分文賠償。但是,以違建進行拆遷,針對養殖場卻不一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因此,在養殖場的場合,違建的認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需要結合具體案例進行研究。被拆遷人切忌因一紙限期拆除違建的通知而亂了陣腳。

以違建、環保、非法佔地等名義對養殖場、養殖戶實施拆遷

2、有以環境保護名義進行拆遷的。

環保拆遷看似大公無私、一身正氣,在實際生活中實際上也常被用於降低拆遷成本。關於環保拆遷,養殖場主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企業是否有必要辦理諸如環評在內的環保手續;若有必要而自己又未辦理,是否有補正的可能;即使無法補正,是否就一定導致強制拆除而得不到補償。這些都是法律上值得研究的地方。簡言之,環保拆遷≠無補償。此外,國土資源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環境整治,經濟開發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養殖業的發展”。以環保為“尚方寶劍”肆意拆除養殖場,實際上是違反相關法律精神的。

3、有以非法佔地為名進行拆遷的。

案例:趙女士系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農民,2005年在本村承包農村集體土地近5畝經營了一個養豬場。2012年趙女士家的養殖場被地方劃入拆遷範圍。對於拆遷方80萬拆遷補償款、不能另行安置的補償條件,趙女士一家沒有接受。2013年初,縣國土局等陸續向趙女士下發了《非法佔地處罰通知書》等法律文件,認定趙女士非法佔地。

分析:本案實際上反映出的拆遷思路,即“軟的不行來硬的”。試想,如果趙女士的養殖場確實存在違法之處並需要強制拆除,拆遷方起初又怎麼會與其商談補償事項?而且就違法用地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規劃、有條件的可以用於養殖場的建設和經營。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向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方無權責令限期拆除。換言之,與違建場合相關聯,養殖場並不一定非要在建設用地上設立,也可以設立在符合條件的農用地上。將農用地上的養殖場一律認定為非法佔地,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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