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地拆遷協議書發生爭議時,如何進行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關於行政行為的一種救濟方式,在徵地補償過程中,政府會和被補償人之間簽訂徵地拆遷協議書,那如果對徵地拆遷協議書發生爭議,對於徵地拆遷協議書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徵地拆遷協議書發生爭議時,如何進行申請行政複議?

一、徵地拆遷協議書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於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可以行政複議的。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是怎樣的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徵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等等。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四條,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三、行政複議的具體流程

(一)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複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複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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