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學生“同分不同命”,看中考指標生政策的合理性

近年來,教育部門為了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薄弱初中發展的政策,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中考指標生政策。即:把優質高中的部分招生名額拿出來在初中學校分配,以確保所有的初中學校都能有學生考進優質高中。

舉個例子:某優質高中面向A、B、C、D、E、F、G七所初中招生200人,按照以往的政策,大家一起考,按照分數從高到低取前200名即可。A、B兩校教學質量高,前200名中有他們150個;C、D、E三校居於中游,每校只能考取十幾個人;F、G屬於薄弱學校,每年只能考進個位數,有的年份甚至還要“剃光頭”。

從學生“同分不同命”,看中考指標生政策的合理性

如果按照指標生政策(以50%分配指標為例),先從高到低錄取100人,剩下的按生源數分配到各初中,在初中學校中再作二次分配。

例如A校,生源佔比為10%,可以分到100×10%=10個指標生。這10個指標如何分配,從該校報考這所優質高中且第一次統招中沒有被錄取的學生中,從高分到低分選10個人。這10個學生就是指標生。

各地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還會引入加分等手段,但基本原理大抵如此。

從學生“同分不同命”,看中考指標生政策的合理性

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可以調動薄弱學校的工作積極性。因為如果不這樣做,熱點初中考進優質高中的比例會越來越大,最後形成優質高中資源被熱點初中“獨佔”的現象。薄弱學校大家都不願意去,造成辦學資源的浪費。這不符合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要求,也不符合多數人的利益。

這樣做的問題在於,同樣的分數,在熱點初中就讀的孩子可能考不上優質高中,在薄弱初中就讀的孩子,分數低一些也有機會考進優質高中。於是就有人發出了“同分不同命”的質疑。

把優質高中的部分招生名額拿出來在初中學校分配的做法,到底公平不公平呢?

從學生“同分不同命”,看中考指標生政策的合理性

一方面,我們要弄清楚什麼是公平。關於公平,哈佛大學哲學教授約翰·羅爾斯曾提出過兩大原則:一是機會平等的原則。一張試卷定輸贏,大家在同一時間,做同樣的試卷,誰得分高錄取誰,這就叫機會均衡。二是差別補償原則。就是要給弱勢者以特別的補償。統一擇優錄取制度沒有考慮競爭起點的公平,讓享受過三年優質初中教育的孩子和在薄弱初中讀書的孩子一起競爭,這種所謂的“公平競爭”其實並不公平。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製度實行的分校擇優錄取.是基於當前教育差距的基礎上,對優質高中教育資源的重新分配,這就是對弱勢群體的一種補償。

另一方面,我們要弄清優質高中資源的性質。教育是一種準公共資源,公共資源有別於私人物品,它不應當為少數人獨佔,而應當以增進公眾利益的最大化為目的。在社會存在經濟、社會地位巨大不平等的情況下,教育應該為人,尤其是弱勢群體,提供公平競爭、向上流動的機會,幫助他們擺脫弱勢群體所具有的“弱勢侷限”,減少社會的不公平性;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製度也是一種有序競爭,它弱化了初中學校間的競爭,提高了薄弱學校改善教學的熱情和教師工作的積極性,有利於更多的初中學校改進提升,這也符合公共資源使用的基本原則。

從學生“同分不同命”,看中考指標生政策的合理性

所以,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製度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保障機制,其實質在於分校擇優錄取,不同於以往的統一擇優錄取辦法,它更注教育公平,能完整表達準公共物品的屬性。它能體現普通高中作為準公共物品的公共性,能更好地關注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機會,能更加深刻反映教育公平的內涵,是一種良好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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