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跨國“野鴛鴦”的情變之訟- 本人代理的一起撫養糾紛案(下)

 一組照片,顯示原、被告在日本以及中國旅遊時雙方關係親密;另有一張照片是小澤次郎懷抱尚在襁褓中的小慧。對此,被告律師表示,親密照片只是被告逢場作戲,懷抱女嬰的照片是原告將女兒帶到KTV玩,被告正好在KTV消費時拍攝的。

  以手機短信形式顯示的《律師函》,有“你們之間建立的關係是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為了澄清事實,……有必要由你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DNA鑑定……”的表述。小林認為,這也能證明她與小澤次郎是同居關係。被告律師表示,這是被告之前聘請的律師工作有誤,現已解除委託關係。

  被告方也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證據。

  一張小林身著齊胸高的露肩裝相片,以此證明原告是KTV小姐,被告與其只是消費和服務關係。小林表示,自己是KTV服務員,是合法工作,並不從事性交易。

  被告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4日出入境記錄,證明這段時間內被告在國外,原告在國內,與原告懷孕時間不相符合。小林表示,相關醫院的就診及分娩記錄可以證明,自己懷孕的時間在2013年1月中旬左右。

  一組日本酒店明細單及收據,證明2012年10月被告回日本是正常出差,並未與原告同住酒店。小林解釋,被告此次赴日是以出差名義,為了應付公司的報銷,被告另開了一間單人房,但她提供的酒店訂單可以證明,實際上兩人同住一間雙人房。

  庭外鬥法:步步緊逼VS屢屢闖關

  法庭上針鋒相對的雙方,法庭外也在暗暗較勁。

  被告似乎深諳“三十六計走為上”的道理。在法院依法對小澤次郎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後,出境管理部門的記錄顯示,2014年9月,小澤次郎試圖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被阻;同年11月,小澤次郎又試圖從內蒙古呼倫貝爾國際機場出境被阻;今年3月一審判決後,小澤次郎再次試圖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依然被阻。

  在對親子鑑定的態度上,被告也是多次出爾反爾。2014年5月,小澤次郎通過前任律師在律師函中表示,雙方糾紛應通過訴訟並做親子鑑定解決。同年9月被限制出境後,小澤次郎親筆寫下“承諾書”,保證配合法院做親子鑑定。當鑑定機構通知他做鑑定時,小澤次郎又兩次藉口當天沒空拒不到場。最後,小澤次郎以法院錯誤限制其出境為由,明確表示放棄親子鑑定。

  收集被告收入狀況的證明,是雙方庭外較量的另一個重點。今年1月15日第二次庭審前,根據本律師申請,法院調取了小澤次郎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記錄,顯示在2014年7月之前,小澤次郎每月應納稅額一直維持較高水平且相當穩定,但從2014年8月開始,小澤次郎每月的應納稅額驟降為原來的10%到15%。對此驟然變化,被告律師先是在法庭上以小澤次郎是“合法納稅的日本人”回應,後又遞交書面材料表示,由於原告多處散佈不實言論,造成被告公司對被告降薪。被告另提供“勞動合同解約書”和已被註銷的“外國人就業證”,證明因法院對被告不合理、不正確的限制出境,導致被告失業。

  法院判決:同居存疑&親子可信

  今年2月3日,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本案。法庭辯論階段,本律師強調,眾多證據表明,原、被告是戀愛關係並且有同居事實,被告拒絕做親子鑑定,應當認定親子關係成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律師則認為,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與小慧有親子關係。由於原告工作特殊,不能排除孩子是別人的,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聽取雙方最後陳述並經合議庭評議後,法庭當庭作出判決:原、被告所生之女小慧隨原告小林共同生活;被告小澤次郎一次性支付小慧撫養費59.6萬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5.2萬元)。

  顯然,在被告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法庭根據在案證據推定親子關係成立。對此,主審法官作了詳細解釋。法官說,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法庭認為雙方同居關係尚難認定。但是,在證明小慧與被告有親子關係上,原告已盡到了法定的舉證責任,並基本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

 首先,四張字條反映雙方關係親密,相關內容與被告解釋的“在KTV娛樂時隨意寫下的”不相符合。其中“我一輩子愛小林,永遠沒有變化我對你的愛”的字條寫於2013年1月5日,表明這一時期兩人關係保持密切,不能排除原告在此期間受孕。其次,被告否認雙方同赴日本旅遊,但出入境記錄顯示,雙方出入海關前後僅僅相差幾秒鐘,結合同坐一個航班以及被告為原告預訂機票的事實,可以證明雙方曾共同出境旅遊且關係密切。再次,被告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連續通過銀行匯款給原告,結合原告懷孕、生產的時間判斷,原告關於這些匯款是被告給她的生活費、孕檢費的說法更為合理。最後,被告反覆強調原告是KTV“小姐”,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與其他異性保持同居或者性關係。

  綜合以上幾點,結合被告在親子鑑定上出爾反爾的態度,可以證明原、被告從2010年起關係密切,長期保持性關係,2013年1月份被告還曾向原告表達愛意。原告懷孕後,被告每月支付3千元至3萬元不等的錢款,直至2014年1月。法庭認為,原告已經窮盡了自己的舉證能力,達到了相應的證明標準。在被告舉證不能且無合理理由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可以推定被告與小慧之間存在親子關係。

  關於撫養費標準,撫養費的標準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本案中,根據被告近四年的收入情況,同時,被告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免除其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再結合小慧的實際需要和考慮被告尚有家人需要撫養,法庭酌定被告每月給付小慧撫養費以3000元為宜,並應一次性給付。

  一審判決後,被告小澤次郎提出上訴。原告小林繼續委託本律師作為二審代理人。二審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後,小澤次郎付清了全部撫養費。法院隨即解除了對小澤次郎的限制出境措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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