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在農村這3種情況,“一戶多宅”也合法

農村村民一戶原則上只能有一處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但是並非所有的“一戶多宅”都是不合法的,也有幾條例外:

第一,與父母是同一個戶口,但兒女已符合分戶條件,一戶多宅不違法。

子女都已經結婚,並且符合分戶條件,在別處建房,但是並沒有辦理分戶手續,還在父母的戶口上。這種情況就是一戶多宅,但是隻需要辦理分戶後,就屬於“一戶一宅”了,並沒有違反規定。

第二,宅基地總面積不超標的一戶多宅也合法。

咱們所說的“一戶”並不是指一所房子,而是指一個戶口下的房子,是指一個獨立的戶口占有的宅基地面積不能超多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不是說“一宅”就是完全合法的,其判斷標準是宅基地面積有無超標。

而有些區域因為地理原因,無法建造面積比較大的房屋,可能會建兩個房屋,但是總面積沒有超過當地標準面積,這種請款下,只需要主動去申請並且獲得審批就完全沒有問題。

第三,通過合法繼承來的房屋,一戶多宅也是合法的。

雖然宅基地使用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權,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通過繼承方式獲得的,但是建於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根據“地隨房走”原則,繼承人可以獲得房屋所在地塊的宅基地使用權。

但是也有幾個前提:

1、子女戶口已經轉為城鎮戶口,無法繼承。

2、繼承後要保證房屋使用,不能閒置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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