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姐说法】遗嘱人未签名,代书遗嘱效力起争议

【宁姐说法】遗嘱人未签名,代书遗嘱效力起争议

宁姐,既寓意南京女性,是您的贴心姐姐,又与凝聚的“凝”谐音,有凝聚引领的含义。logo整体以“宁”字为基础,主体为女性微笑侧脸,侧脸形态隐约恰似一位婀娜多姿的女性正挥舞丝带轻盈跳跃,还融合了南京妇联logo元素。象征南京女性知性慧雅、灵动昂扬的非凡神采。

宁姐,邻家姐姐、凝心姐姐。

宁姐是你、是我、是她,是所有南京女性的共同名字,

是美丽温婉、朝气蓬勃的美好形象。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涉及房产的纠纷逐渐增多,当房产纠纷遭遇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是否有效?房屋究竟归谁所有?今天的宁姐法律讲堂请听肖正律师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朋友们好,我是宁姐工作坊志愿者肖正律师,今天想和朋友们聊聊“遗嘱”这个话题。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案件事实:

朱某育有五女一子。2013年3月8日,朱某作为被拆迁人,与征收办签订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朱某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购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地点在尧辰路经济适用房地块。同日,朱某填写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表,申购安置房一套。

2013年6月13日,朱某在某律师事务所制作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原住南京市栖霞区东家边某号,自有房屋一处,本人系户主。于2013年3月8日与征收办签署《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肆拾万捌仟叁佰贰拾陆圆整,本人在拆迁协议中确认拿出其中一部分申购南京市尧辰路经济适用房一套。本人欲将上述财产作如下分配:本人申购的南京市尧辰路经济适用房一套在本人百年之后归本人的五个女儿继承……”

2017年,朱某根据2013年3月8日的《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表》,与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了南京市尧辰路某某景园一期某幢某室的经济适用房一套。2017年2月15日,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向朱某开具该房屋购买发票。朱某于2017年11月7日死亡,该房屋现已实际取得,并由朱某的儿子被告唐某占有使用。

双方争议:

庭审中,原、被告对朱某因拆迁安置只取得一套房屋即某某景园一期某幢某室房屋均不持异议,但对朱某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被告唐某认为,遗嘱没有签名,不能充分地反映出朱某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在制作遗嘱时,涉案房屋尚不存在,因此朱某的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原告认为,遗嘱全程有录音录像,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朱某因为不会写字所以在代书遗嘱上按下手印,遗嘱系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录音录像视频,并申请证人魏某、李某出庭作证。证人魏某陈述在2013年6月13日,朱某和几个女儿及弟弟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进行遗嘱见证,当时朱某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安置协议书原件,陈述因为只有拆迁协议,没有确定的房屋地址,因此公证处无法办理公证;其和李某律师接待了朱某,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提示了律师见证遗嘱的效力,朱某依然要求律师见证。由于朱某不会写字,其整理了朱某说话的要点,代书了遗嘱,宣读了遗嘱的内容,得到朱某确认后由朱某按手印,由代书人和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全过程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封存。证人李某陈述见证时朱某沟通没有问题,遗嘱的内容和朱某的本人意思是没有出入的。

法院认为:遗嘱虽有瑕疵,但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志,故遗嘱真实有效。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遗嘱是被继承人朱某的代书遗嘱,该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了时间,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朱某因为文化水平所限,没有在遗嘱人处签名,但其已在遗嘱上按印确认。且朱某表述遗嘱的全程有录音录像,其因为年龄和文化水平等原因,表述不是特别流畅,但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其思维清晰,表达没有障碍,陈述了其因拆迁申购的一套房屋由五个女儿继承的基本意思。故确认朱某在2013年6月13日所立的代书遗嘱真实、有效。

朱某在立遗嘱时,某某景园一期某幢某室房屋虽未取得,房屋地址也未确定,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被继承人朱某因房屋拆迁仅安置、申购了一套房屋,原、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确认朱某在该遗嘱中表述的南京市尧辰路经济适用房一套即某某景园一期某幢某室房屋。根据该遗嘱,诉争的某某景园一期某幢某室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应由朱某的五个女儿共同继承。


专家简介

【宁姐说法】遗嘱人未签名,代书遗嘱效力起争议

肖 正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博爱遗嘱库公益宣讲团副团长。执业期间主要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领域,对离婚财产分割、遗嘱效力、遗产分割、财富传承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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