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過於自信”引來大火,涉嫌犯罪“悔不當初”!

“用火不規範,親人兩行淚”。秋冬季節是火災的高發季節,特別是在野外,天乾物燥,一旦發生火災,極易形成“火燒連營”之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一則因“過於自信”引發森林火災的案例: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30日15時許,鄧某鳳從家中步行前往自家果園除草。在除草過程中,因土壤較硬雜草難除,鄧某鳳於是用自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自家果園的雜草引燃,自認為可以控制火情不會蔓延,不料大風將火勢從山腳吹向山上,雖然鄧某鳳盡力撲救,但火勢還是蔓延到山上引發森林火災。經鑑定,該山場過火面積105.5畝,其中林地面積80畝(約5.33公頃),過火林木蓄積量16.7立方米。同年2月4日,鄧某鳳被始興縣人民檢察院以失火罪依法批准逮捕。現該案正處於審查起訴中。

【檢察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追究的是過失引起火災的個人。

那過失引起火災的個人又將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關於構成失火罪的相關規定及處罰

1.過失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2.失火罪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3.失火罪處罰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檢察官提示】

《韶關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於2018年8月15日經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區、農業生產生活區、城鎮居住區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動。為了規範野外用火行為,預防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政府應大力宣傳,加強野外用火管理。

眾所周知,火災的起因多種多樣,一根未燃盡的火柴,一隻未熄滅的菸頭,都可以引起一場熊熊大火。上述案例只是諸多案例的一個縮影,希望通過鄧某鳳的案例,能夠警醒廣大群眾,萬事要“三思而行”,“過於自信”往往帶來“悔不當初”的後果。廣大群眾應引以為鑑,自覺遵守《韶關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拋棄“過於自信”的僥倖心理,規範用火,不再以身試法,不再拿自己的自由幸福和國家森林資源安全作賭注。森林防火,警鐘長鳴!

(撰稿:始興縣人民檢察院 黎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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