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個人破產”案件破冰:揹債600萬元債務人還款期獲延十年

東莞“個人破產”案件破冰:揹債600萬元債務人還款期獲延十年

製圖/蘇連嬌 素材/視覺中國

一方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另一方面資不抵債的誠信債務人是否就應該一輩子生活在負債的陰影下?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解決“執行難”問題時,呼籲“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東莞兩級法院近年來也在積極啟動“個人破產”的試點探索。

4月1日,東莞“個人破產”案件破冰,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第一法院”)通過線上平臺召開了一次特殊的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投票通過了關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重整方案,揹債600萬元的債務人還款期獲延十年。

揹債600萬元申請破產

還款期獲延十年

王某與肖某是夫妻關係,二人曾在東莞經營一家化工公司。但由於經營不善,公司隨後倒閉了。此前,公司因自身經營需求曾向多家銀行借款,合計約600萬元。王某與肖某作為擔保人,在公司倒閉後承擔了該600萬元債務。

600萬元的債務就像壓在王某夫婦頭上的一座大山,讓其難以承受。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王某夫婦如實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並積極配合法院處置名下房產。王某夫婦表示,由於公司倒閉,王某暫無收入來源,妻子肖某每月工資收入約8000元,但家裡還有老人及兩名在讀小孩需要贍養與撫養,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實無能力清償鉅額債務。其房產通過司法拍賣,得到135萬多元的拍賣款。此外,加上被執行人公司存款及妻子肖某的工資收入,王某夫婦向兩名債權人償還了近150萬元,剩下約450萬元債務。

鑑於王某夫婦在執行階段的誠信表現,東莞第一法院將其列入首批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由東莞第一法院石碣法庭副庭長黃慶生充當“破產管理人”。隨後,黃慶生多次與債務人及債權人進行了研討,確定了初步的債務重整方案。

今年4月1日,黃慶生作為“破產管理人”,通過線上平臺召集全體債權人召開了債權人會議,就債務重整方案進行表決,最終債權人一致通過了債務重整方案。方案約定王某夫婦每月可保留3/8收入用作生活費,剩餘5/8收入用於債務償還,並要在每年一月向債權人及“破產管理人”申報上一年度收入明細。方案還確定十年的破產保護期,債權人申請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查封措施,其間債務人遵守約定,到期後再由雙方根據當時法律規定協商剩餘債務清償方案。

啟動個人破產試點工作

促進多方共贏

2019年7月,東莞第一法院出臺了《個人破產(試點)程序設計》《試點破產人選擇標準》等內部規範性文件,並積極開展試點案件篩選、研判。經過嚴格的篩選,最終將王某夫婦的執行案件納入試點工作。

在王某夫婦的個人破產案中,黃慶生擔任“破產管理人”的角色,推動了“個人債務清理”的全過程,開啟了東莞第一法院“個人破產”程序的基層探索。黃慶生表示,制定個人破產製度的目的就是重建雙方互信的橋樑,減少對抗和內耗,“放水養魚”,促進多方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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