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幾小時他賠了11萬多 提醒:購交強險可約定“即時生效”

三湘都市報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金薇

交強險到期了,拖了一陣子才買,剛買了保險就出了車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何獲得法院支持?原來保險雖然買了,但距離生效還有幾個小時,誰也沒想到事故剛巧就發生在這幾個小時內。

常德安鄉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車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傷者各項經濟損失11萬多元。

剛買了保險就出車禍

2019年4月16日,常德人梅某騎著二輪電動車與唐某駕駛的拖拉機相撞,梅某受傷,兩車受損。經鑑定,梅某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由於遲遲不能協商好賠償金額,梅某將唐某以及拖拉機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唐某購買的機動車交強險起保時間是2019年4月17日零時至2020年4月16日24時止,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已簽字確認。該事故於2019年4月16日發生,並沒有發生在雙方確認的保險期間內,按約定該期間保險合同未生效。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可約定“即時生效”

法院查明,唐某駕駛的拖拉機是在交強險脫保數月後,在機動車年檢時再重新購買的交強險,且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生效方式未提出要求,對保險起保時間雙方已確定為2019年4月17日零時至2020年4月16日24時止。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盡到了“免責告知義務”,且交通事故未發生在雙方確認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的賠償責任,唐某對梅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唐某依法應依照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梅某的損失先行予以賠償,賠償不足的剩餘損失再按雙方責任大小比例進行賠償。

法官提醒,車主在購買交強險保險時,可以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出單“即時生效”,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點,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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