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區“福星普法365”第503期」李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西夏區“福星普法365”第503期」李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案件類型:婚姻家庭權益

辦案時間:2016年3月

辦案單位: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情回顧

申請人李某某,女,現年45歲,家住西夏區某小區。2007年,李某某與郭某某結婚。婚後,兩人育有三個孩子。在婚後生活中,雙方長期存在家庭矛盾,李某某經常被其丈夫郭某某打罵,尤其酒後郭某某對李某某的毆打更為嚴重。女兒眼見母親被父親折磨心中十分懼怕,因此事也數次報警。2016年2月7日,郭某某在酒後因家庭瑣事對李某某進行毆打,導致其頭部受傷。捱打後,李某某向派出所報了警,但丈夫郭某某的行為仍然沒有收斂。李某某認為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於2016年3月9日向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6年3月9日,李某某向西夏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立案後,主辦法官向李某某詳細詢問了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事由。李某某稱,婚後丈夫郭某某經常對其進行毆打,酒後毆打更為嚴重,2016年2月7日,郭某某酒後毆打致其頭部受傷。李某某認為其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脅,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同時,李某某表示出於家庭和孩子考慮,其不要求離婚,只是希望自己的人身安全能夠得到保護。。李某某向法院提交了銀川市西夏區正茂社區居委會證明、寧夏人民醫院影像診斷報告、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朔方路派出所受案回執,證明郭某某毆打李某某的事實。

主辦法官審查上述證據後,認為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朔方路派出所的受案回執只能證明派出所受理過李某某報案的事實,後續處理結果不明,李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受到郭某某毆打的事實。主辦法官遂要求李某某補充證據,但李某某表示相關證據在西夏區朔方路派出所卷宗中,其無法調取,故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主辦法官依照李某某的申請,於2016年3月10日在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朔方路派出所調取了銀西公(朔方)行受案字[2016]第23號卷宗材料,該卷宗中有派出所民警對郭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女兒以及鄰居所作的訊問筆錄,還有2016年2月7日公安機關對郭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綜合上述證據,可以認定李某某受到郭某某毆打的事實。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遂於2016年3月10日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禁止郭某某毆打李某某,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並將裁定書送達了李某某、郭某某、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朔方路派出所和銀川市西夏區朔方路街道辦事處。在裁定作出後,主辦法官對李某某的情況進行過多次回訪,李某某表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後,郭某某的行為有了很大改善。該案是自《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

該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前,人身安全保護令只能依附於離婚或其他訴訟提出,即必須先有訴訟才能申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不再需要依附於任何訴訟案件。而且適用的範圍也發生了變化:首先是主體擴大了,以前一般只限於家事糾紛中的配偶關係,現在擴大到共同生活的人群之間;其次是對家庭暴力的認定上除了具體的傷害,還包含了恐嚇、威脅等語言暴力。

本案中,法官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點,抓緊審查證據,仔細研究案情,準確把握針對家庭暴力案件申請人身保護令的審查標準,簡化了審查的流程,縮短了認定的時間,依法、迅速地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婦女給予了強有力的保護。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來源;寧夏法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