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管性侵养女一案,浅谈“强奸罪”

摘要:

近期,某公司高管性侵养女一案在网上引起了热议,甚至到了不“阉割”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强奸罪的量刑幅度等相关问题。

第一,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学过刑法的都知道,根据张明楷教授的理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具体到强奸罪而言,强奸罪所需要保护的法益是女性对性的自主权,所以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女性性自主权强行发生性关系。

第二,什么是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2种:第一,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在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状态下实施奸淫行为强行发生性关系。

第二,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本款主要是基于保护幼女而设定,如果幼女故意告知已满14周岁欺骗行为人而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

就高管性侵养女案而言,高管虽然没有使用暴力,但其行为同样使得养女不敢反抗,因此高管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强奸罪,最起码也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我们假设养女是自愿的,那么如果养女是不满14周岁的,高管同样构成强奸罪。

第三、强奸罪的既遂标准

强奸罪属于故意犯罪,那么就存在犯罪的未遂、中止、既遂等犯罪形态。既遂就是得逞,简单来说就是完成了强奸,那么什么是强奸罪的既遂呢?

在学术界,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甚至已经争论多年,包括有“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等等。第一,“接触说”就是说一旦性器官接触就认为是强奸罪既遂。

第二、“插入说”就是说只有男性器官插入女性体内才构成强奸罪既遂,那么阳痿的男性将永远无法构成强奸罪的既遂而只能构成强奸未遂,显然不利于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第三、“射精说”就是说只有完成射精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既遂,显然更不利于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认为强奸罪是属于暴力的性犯罪,其既遂标准应该包括2种。第一,为了强奸使用暴力造成了受害人严重伤害的损害结果;即为了强奸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后又不强奸了同样构成强奸罪。第二,行为人与受害人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大部分情况下是采取“接触说”。

第四、强奸罪的量刑幅度

强奸罪属于暴力性犯罪,是国家刑法中的重罪,其量刑幅度有2

挡。第一档是强奸罪的一般情节量,刑幅度为3-10年;第二档

是强奸罪的加重的量刑情节,包括了奸淫幼女、轮奸、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多种情形,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结语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我们应该自爱,更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利。

从高管性侵养女一案,浅谈“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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