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師解讀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七大亮點,與你息息相關!

土地制度關乎到其所有者和使用權人的根本利益,決定著土地資源和財富的分配問題。《土地管理法》作為我國土地制度的框架性、綱領性的法律,於2019年最新修正。本輪《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充分吸收了近年來土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其中對集體土地制度的修改可謂是大刀闊斧。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為大家解讀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七大亮點!


亮點之一:讓利於民

我國長期施行的土地所有制度,無論是土地國有制,還是土地集體所有制,都可以用公有制來進行概括。過分的強調公有導致了對個人權利的忽視,長期以來的低價徵地累計了大量的社會矛盾。

新《土地管理法》確立了“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房屋財產權利,還有長遠的社會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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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之二:限制權力

在集體土地上的徵地拆遷中,“公共利益”一直沒有明確具體的參照,在實踐中不斷地被擴大。有的地方甚至極端到將建商業中心也解釋成公共利益。新《土地管理法》採用列舉法對“公共利益”進行限縮,包含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等。

另外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程序,除了參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程序,還進行了進一步的升級,知情權、異議權、聽證權通通寫進法律。從程序上限制基層政府在徵地拆遷中的任意發揮。

亮點之三:同等入市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同地不同權的割裂,造成了長期城鄉二元對立。我國的土地制度長期城鄉二元對立,多年以來,在集體土地上進行住宅樓等工程建設已成事實。繼續嚴格限制集體土地的價值已經不現實,新《土地管理法》允許符合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充分釋放了集體土地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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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之四:還權賦能

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不同價,農民的利益如何的包保障?將農民土地的利益還給農民,也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改革思路。參考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分置來盤活農用地。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亮點之五:簡政放權

繁瑣的用地程序能強化對土地的管理,但這種模式在城市效果良好,卻不適用於地廣人稀的鄉村。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新《土地管理法》明確將審核批准的權限,由縣政府下放到了鄉鎮人民政府,簡化了審批手續。另外宅基地也不再由土地管理部門管理,改由中央的農業部門進行管理,宅基地的申請批准不再是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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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之六:中央監督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中央對土地違法行為的重視,將更為頻繁、更為直接的監督地方對新《土地管理法》的落實。

亮點之七:注重平衡

新《土地管理法》強調“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多規合一”意味著平衡土地利用的各方利益,減少出現不同部門制定的土地管理政策相互矛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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