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崗位的設置和制度要求

1.會計機構的設置原則

各單位應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可以做兼職會計但

不屬於代理記賬。


會計崗位的設置和制度要求


2.會計崗位的設置


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賬報表;稽核;會計電算化;會計機構內的會計檔案管理。

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往來結算;資金核算;成本費用核算。

他們的設置要求具體包括:

按需設崗: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

內部牽制: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並非所有賬簿都不能登記,除特種日記賬必須由出納登記外,還可以登記固定資產卡片等財產物資明細賬。

輪崗制: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會計崗位的設置和制度要求


3.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 1 )一般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 2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②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 3 )總會計師(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

①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而非會計機構負責人) ,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②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③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崗位的設置和制度要求


會計人員也有迴避制度,適應主體: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主要內容有:

①與單位負責人存在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②與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存在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的,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配偶親關係。


會計崗位的設置和制度要求


4.會計工作交接

( 1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因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2 )監交(直接上級)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崗位的設置和制度要求


( 3 )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②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③移交清冊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 4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 5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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