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稅收優惠咋享受?請看下面15個問答,秒懂

今年以來,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稅務人員正確理解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有效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地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梳理,供納稅人參考學習。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稅務總局配套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對政策執行口徑、管理事項和管理要求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實際執行中,納稅人應如何理解和準確適用相關優惠政策呢?以下15個問題解答您的疑問。

1.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2.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如何確定?

答:為避免產生執行期限是指投資時間還是指享受優惠時間的歧義,讓更多的投資可以享受到優惠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特意寫入了銜接性條款,簡言之,無論是投資時間,還是享受優惠時間,只要有一個時間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的,均可以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

3.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標準是一樣的,這兩個指標的計算方法是一樣的嗎?

答:初創科技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方法不一樣。初創科技型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4.一家創業投資企業於2017年3月投資了一家從業人數為260人,資產總額為4000萬元,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明確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所提的投資時間是2017年3月,屬於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

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可以自2019年度開始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5.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如何確定投資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規定,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佔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夥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佔所有合夥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6.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能否用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抵扣來源於非初創科技型企業的項目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其中經營所得未區分是否來源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項目收入。

7.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優惠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還需同時滿足什麼條件?

答:享受優惠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8.天使投資個人同時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同投資項目之間是否可以互抵,有何限制?

答: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9.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業投資企業及個人合夥人,有何備案要求?

答: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

(1)合夥創投企業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

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的每個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10.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如何在申報時進行投資額抵扣的填寫?

答:個人合夥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2019年度以後進行投資額抵扣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投資抵扣”欄。

11.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有何備案要求?

答: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

,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12.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如何進行申報抵扣?

答: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於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併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註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併提供註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並註明註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13.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應如何處理?

答: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後,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後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14.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答: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個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佔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此口徑參考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佔比的計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優惠的門檻,使更多的企業可以享受到政策紅利。

比如,某公司制創投企業於2018年5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2018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8年研發費用佔比10%,低於20%;2019年發生研發費用500萬元,成本費用1000萬元,2019年研發費用佔比50%,高於20%。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明確的口徑,投資當年及下一年初創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平均佔比為30%((100+500)/(1000+1000)×100%),該公司制創投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5.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不再要求企業辦理備案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明確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此外,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減輕納稅人負擔,《公告》不再要求合夥創投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改由合夥創投企業直接提供給法人合夥人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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