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保衛戰,離婚後保險應該怎麼分割?

如今這個時代,離婚不再是一件難以啟齒的事情,它成為了電視劇中常見的素材,生活中時有發生的故事。離婚成為感情走遠、緣分散盡的夫妻的一種常見選擇。

現在很多家庭都有購買保險,那麼如果離婚了,這些保險應該怎麼分割呢?

婚姻財產保衛戰,離婚後保險應該怎麼分割?

三份保單的婚姻財產保衛戰

陳女士於2011年在A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了年繳一萬元的人壽險,2014年在B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了年繳兩萬元的分紅險。兩份保單的繳費期為10年。

李先生於2010年在C保險公司為兒子投了年繳十萬元的分紅險作為兒子的教育基金,繳費期為5年。

2019年,陳女士和李先生兩人感情破裂,決定離婚。

關於這三份保單的分割問題,兩人持有不同立場。

陳女士認為:不應分割——保險在自己名下,且保險尚未到期。

李先生認為:應該分割——三份保單的保險費均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

這個案例中,保單是否可以分割的關鍵問題是保單是否具備現金價值。保單的現金價值意味著保單是否具有財富屬性

“現金價值”是在退保或保險合同解除時,由保險人向投保人進行的返還價值,因此,“現金價值”又稱“解約現金價值”


婚姻財產保衛戰,離婚後保險應該怎麼分割?


不同情況下保單的不同分割方式

1、壽險保單的投保人和受保人為同一人

①離婚時,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這部分現金價值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②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投保人應當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然後該保單就完整歸屬於投保人。

陳女士的兩份保單都屬於這種情況,所以,陳女士假如希望繼續持有這兩份保單,需要向李先生支付兩份保單的現金價值的一半。

2、壽險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險人為配偶

③離婚時,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而受保人希望繼續投保的,經協商一致,可由受保人支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予投保人,然後將保單的投保人更改為受保人,受保人可以繼續享受保單的保障和收益。

這個案例中的三份保單都不屬於這種情況。

3、壽險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險人為子女

部分法院認為: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投保的,一般視為對子女的贈予,保單直接歸屬於子女。離婚時,主要處理保費負擔問題,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姻財產保衛戰,離婚後保險應該怎麼分割?

由於保險具有保障和槓桿功能,每年交付少額保費,獲得大額的保險金額或者在期滿後獲得數倍於保費的保險金,如果中途退保,則只能領取保險的現金價值,而期滿前的現金價值有可能低於已繳納的保費金額,使投保人遭遇損失,所以不會強制進行分割。

通常做法是向另一方支付保險現金價值的一半作為補償款;如果是為子女投保,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不予分割

那麼,如果保險理賠了,那保險金分割不分割呢

婚姻財產保衛戰,離婚後保險應該怎麼分割?


離婚時保險金的分割原則

個人財產——不分割

對於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人壽保險中死亡受益人的保險金等具有明顯人身依附性的,原則上應屬於被保險人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分割

對於沒有人身屬性、或者人身屬性沒有那麼強烈、更多為儲蓄或投資功能(如生存保險)的保險金,原則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會有更多特殊、較為複雜的情況,一篇文章無法給大家講全所有的問題,只能列舉了一些常見情況給大家作為思路借鑑。

最後,希望大家能夠擁有穩定美好的婚姻生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