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馬列主義 矛盾(contradiction)

我的馬列主義 矛盾(contradiction)

雖然這一概念可用作表示任何一種不和諧、緊張和壓力的比喻,但就人的(或一般有目的的)行動而言,它首先具有這樣一個特定的含義:表示滿足一極而犧牲另一極的任何一種情況,即表示一種受束縛或處於緊張的狀態。因此,內在的矛盾是一種雙重的束縛或自我制約;在這種情況下,某個體系、作用物或結構S不再跟這一體系的規律R進行運轉,因為它是正在同另一個規律Rˊ進行運轉;或是這樣一種情況,即所從事的行動過程T將產生一個抵銷的、抑制的、不斷阻礙的或完全相反的行動過程Tˊ。形式的邏輯矛盾是一種內在矛盾,對主體來說它的後果在價值論上是不明確的,“A和-A”使行動過程(或信仰)尚待確定。

在馬克思主義的傳統中,辯證的矛盾的特徵既不同於(甲)排他的或“真正的”對立和衝突(康德的真正的排斥),因為它們的極限或兩極是互為前提的,結果構成了內含的對立;也不同於(乙)形式的邏輯對立,因為它們所涉及的關係在意義(或內容)上是依存的,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所以,對A的否定並不導致其抽象的取消,而是產生新的、更高的、範圍更廣的內容。與第一種對比相聯繫的,是“對立統一”的主題,這是從恩格斯到毛澤東所主張的一切馬克思主義的本體論辯證法的特徵。與第二種對比相聯繫的,是“有限否定”的主題,這是從盧卡奇到薩特所主張的馬克思主義的有聯繫的辨證法。在這兩種情況下,辯證的矛盾在特徵上都被認為是具體的。

在馬克思的成熟經濟著作中,矛盾的概念特別用於表示(1)邏輯上前後不一致或內在離題的理論上的反常現象;(2)外在離題的對立,如作為包含(相對)獨立起因的力量或趨勢的供與求的對立,它們以這樣一種方式互相影響以致其效果常常彼此抵銷——獲得暫時的或半永久性的平衡;(3)歷史的(或暫時的)辯證的矛盾;以及(4)結構性的(或體系上的)辯證的矛盾。

類型(3)的矛盾涉及起作用的非獨立起因的力量,因此,力量F常常導致這樣一種條件或它本身就是這樣一種條件的產物,這種條件將同時或隨後產生往往阻擾、取消、瓦解或改變F的抵銷的力量Fˊ。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矛盾、有組織的工人階級的鬥爭與資本的矛盾就是這樣一些矛盾的實例。這些歷史矛盾是以資本主義的結構性的矛盾(4)為基礎的,這種結構性的矛盾從一開始就為歷史矛盾的產生提供了形式上的條件。在馬克思看來,這些矛盾中最重要的是具體的有用勞動與抽象的社會勞動之間的矛盾,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價值之間的矛盾;商品的這種矛盾直接表現為相對價值形態與等價的價值形態之間的區別,並外化為商品與貨幣、僱傭勞動與資本的矛盾。所有這些矛盾都是“辯證的”,這既包括(甲),因為它們構成了真正內含的矛盾,它們的兩極在本質上是互為前提的;又包括(乙),因為它們在體系上或本質上跟一種神秘化的表現形式相聯繫的。

類型(3)和(4)的辯證的矛盾,在馬克思那裡,既是以特定主體為基礎的,又是以經驗為基礎的。但在馬克思主義的和非馬克思主義的思潮中卻存在一條長期的批判路線(從伯恩施坦到科萊蒂);這條路線認為辯證矛盾的概念實際上與(Ⅰ)形式邏輯,從而與有條理的論述是不相容的,而且或者與(Ⅱ)科學的實踐,從而與唯物主義也是不相容的。但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內含的矛盾,不論是在存在內部的(可用(甲)表示),還是在存在與思維之間的(可用(乙)表示)都既可作有條理的表述又可作出科學上的說明。只是當矛盾受到約束(不同於所描述的情況)時,才會違背無矛盾的原則;而假如思維包括在複雜交錯的現實(不是假定的現實)之中,那末它的拜物教的或其它範疇上的神秘特性,就不包含科學上的謬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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